2019年,长春市的孙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为7万元。2022年,孙先生因突发头痛、呕吐伴一侧肢体无力被紧急送医,经CT检查确诊为“高血压性脑出血”。经过紧急手术和一段时间康复,孙先生病情稳定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启动理赔调查,调取了孙先生投保前(2017年)的一份体检报告。报告显示,其当时有“血压临界升高”(如收缩压138mmHg)的记录,体检结论建议“低盐饮食、随访观察”。然而,孙先生在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是否曾被告知血压升高(≥140/90mmHg)或患有高血压”的问题下,勾选了“否”。保险公司据此出具《拒赔通知书》,并以“未如实告知既往高血压病史,影响承保决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实认定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
- 事实认定:“血压临界升高”或“血压高值”是否等同于医学诊断的“高血压病”?孙先生未告知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 重要性判断:一次数年前的、孤立的、无需药物治疗的血压临界值,是否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 因果关系:2017年的血压临界状态,与2022年发生的“高血压性脑出血”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医学因果关系?保险公司能否证明,若当时告知,其必定会拒保或加费?
君审律所办案过程:
- 精准定性,区分概念:我们首先明确指出,“血压临界升高”是体检报告中常见的描述,它并非临床诊断的“高血压病”。根据高血压诊疗指南,高血压的诊断需基于非同日三次测量值。孙先生2017年的单次体检记录,不足以构成确诊。
- 引入权威医学论证:我们聘请心内科专家出具意见。专家明确:① 单次血压临界值临床意义有限,与确诊高血压相去甚远;② 脑出血是长期、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导致的血管病变结果。将5年前一次孤立的临界血压值视为今日脑出血的直接原因,在医学上无法成立。导致脑出血的根本原因是其投保后数年血压的持续变化及控制情况。
- 核心法律攻防:
- 主张非重要事实:强调孙先生未告知的内容并非重要事实,其主观上无隐瞒故意,至多是一般过失,且该过失不影响保险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
- 挑战保险公司举证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欲解除合同,必须证明:① 投保人未告知的是重要事实;② 该事实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我们坚决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核保规则,证明若孙先生当时告知此情况,他们就一定会拒保或加费。保险公司无法提供针对个体的、令人信服的证据。
- 强调合同继续履行的价值:我们不仅在争取7万元赔款,更在为客户争取保单的存续。对于经历过重疾的客户而言,一份继续有效的保险合同是其未来不可或缺的保障。
- 提起诉讼:代理孙先生向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明确包括:要求支付保险金7万元,并确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合同应继续有效。
裁判结果(吉林长春某法院):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
- 法院认为,孙先生2017年的体检情况仅为“血压临界高值”,并非确诊的高血压病,其未告知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
-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事项对其承保决定具有决定性影响。
- 法院认定,保险事故(脑出血)与未告知事项之间缺乏充分的直接因果关系。
-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孙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7万元,且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君审解析与建议:
- 区分“异常”与“疾病”:投保时,务必区分“体检指标异常”和“已被明确诊断的疾病”。前者非常普遍,告知义务的边界应合理把握。
- “继续履行合同”是关键胜利:在“未如实告知”纠纷中,不仅要争取赔款,更要尽力保住保单。一份被判继续有效的保单,对客户的价值远大于一次性的赔款。
- 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是突破口:保险公司必须为其“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主张提供坚实证据,而非空口无凭。这是诉讼中的核心抗辩点。
- 专业评估至关重要:保险公司的医学理由往往看似专业,实则经不起推敲。委托专业律师和医学专家进行评估,是维权成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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