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名城小编从相关渠道获悉,有网友在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龙贵超市存在售卖过期食品问题,且质疑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存在不作为情况。
据网友描述,2025年6月18日,其在龙贵超市吉客隆店购物时,发现一包已过期一个多月的黑木耳,并当场向导购人员指出。导购员随后将过期黑木耳拿走。事后,网友拨打12315热线反映问题,期望执法部门加强监管,保障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然而,网友称在沟通中遭遇一系列问题。网友表示有自称任城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来电询问是否购买,当网友表示未购买时,该工作人员称没购买就没造成伤害,言语间还表示购物时让超市给予优惠。此外,该工作人员承认工作存在失职,称任城区店家众多,无法全部巡视到位。
网友对此提出诸多质疑:一是询问执法部门让商家给优惠是否为惯常处理方式;二是质疑让商家给顾客优惠能否掩盖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巡检发现过期食品的失职;三是指出不能因未购买过期物品就认为未受伤害,难道非要等到消费者食用后出现问题才严肃处理;四是反映工作人员虽告知已去超市检查,未发现过期物品,仅口头警告商家,还拒绝立案和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称没有此类告知书。网友后续拨打12345热线反映问题,也未得到有效回复。网友表示,老百姓的愿望不过是吃得安全放心,出现问题时执法部门能切实发挥作用,希望有关部门重视群众呼声。
对于网友反映的问题,任城区政府回复表示,经区市场监管局核实,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调查,该超市负责人表示网友在逛商场时发现一包过期黑木耳后和商场服务人员反应,服务人员第一时间及时整改并下架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没有发现过期商品。经执法人员询问超市负责人,该超市负责人对于网友反映的情况认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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