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常面临部分被执行人抱着“我就是不还钱,你能拿我怎么样”的侥幸心理,试图通过逃避、对抗等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便是对这些行为的威慑手段之一。
这不
态度强硬拒不还款的韦某
在面临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态度来了个180°大转变
刘某与韦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柳江法院审理判决韦某支付装修款7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韦某对生效法律文书置若罔闻,始终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多次传票传唤韦某,但其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走访,最终在鱼峰区某地锁定韦某行踪,遂依法将其传唤至法院。到案后,韦某依然态度消极,以“手头没钱”为由进行推诿,意图继续拖延履行义务。经调查发现,韦某实际上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但其始终采取逃避态度,明确拒绝履行义务。
鉴于韦某拒不报告财产,经多次释法说理及说服教育仍拒不配合,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在面临司法拘留的强大威慑力下,韦某慌了神,态度迅速转变,急忙向执行干警“服软”,并立即联系亲友紧急筹款,当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万元用于履行义务。
次日,剩余款项以现金方式全部清偿完毕,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现场点清确认。鉴于被执行人韦某认错态度良好,并履行了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对其批评教育后,决定不再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图为申请执行人现场清点履行款
◆什么是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
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依法采取限制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
2.有义务却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经罚款后仍拒不协助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的拘留在法律中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行为属于拒不履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司法拘留制度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被执行人而言,逃避、对抗执行绝非明智之举。我们呼吁所有被执行人能够正视法律义务,正确认识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拖延履行而产生更多的利息、违约金等额外负担;更要应当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避免因对抗执行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来源:柳江法院
转自:广西高院微博“八桂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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