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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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若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欠付工程价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对所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利息,往往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方式之一。
那么,如果已就欠付工程款约定了违约金,还能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明确:
如果当事人仅就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额外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该规定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问题争议的处理,应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时适用。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则应优先适用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在承担利息之外还应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则承包人在请求发包人承担约定之违约责任的同时还请求支付相应约定利息的,应当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
如果当事人仅就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则此时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为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额外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因此,为避免在欠付工程款纠纷中自身权益受损,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尽可能详细、明确地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若希望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既能获得违约金赔偿,又能主张利息,务必在合同中清晰表述,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外,还需按照一定标准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关键内容。
例如,可约定 “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欠付工程款金额的 X%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周军律师提醒,当发包人与承包人仅就欠付工程款约定了违约金时,承包人通常无权要求发包人在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但如果有证据表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承包人可尝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适当增加违约金数额,或请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填补损失差额。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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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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