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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ETF炼金师)
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主要通过上交所、深交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中金所等交易平台进行,这些市场有各自独立的结算体系,负责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本文将对交易所市场(沪、深、北)证券交易的结算进行详细介绍,涵盖清算原则、结算模式、交收类型以及结算备付金和保证金的相关内容。
一、交易所交易的清算原则
清算原则是证券交易结算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人结算原则
参与交易的资管产品,其托管人需以法人名义向中国结算申请加入结算系统,开设证券和资金结算账户。这一原则确保了各类资管产品在交易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分级结算原则
中国结算充当共同对手方,为结算参与机构提供集中清算交收服务,结算参与机构则负责其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交收。这种分级管理模式旨在提高结算效率,降低风险。
(三)货银对付原则
在交收过程中,中国结算与结算参与方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即在资金交付的同时,证券也必须交付,确保交易的对称性。这种原则强调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重要性。
(四)滚动交收原则
滚动交收是指在某一交易日内完成的所有交易,按照预先安排的时间在后续营业日进行交收。目前,交易所大多数交易采用T+1的滚动交收模式,旨在确保资金和证券的及时交割。
二、结算模式
资管产品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主要有两种结算模式:托管人结算模式与券商结算模式。前者通常涉及通过银行类机构或证券公司进行结算,具体说明如下:
(一)托管人结算模式
在这一模式中,产品管理人代表基金通过券商的交易单元参与场内交易,所有交易指令直接从基金公司的系统发送至交易所。托管人负责每日的清算交收,并承担资金结算的职责。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但结算备付金和保证金的要求会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券商结算模式
该模式下,交易指令从产品管理人发送至券商系统,券商经过实时验资和异常交易监控后再转发至交易所。券商负责资金与证券的结算,并反馈相关交易数据给管理人和托管人。尽管这一模式减少了结算备付金和保证金的需求,但因其交易链条较长,导致数据接收时间滞后。
三、中国结算交收类型
中国结算的资金交收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多边净额担保交收
在这一模式下,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方的交易进行净额结算,充当担保方,确保即使一方临时缺乏资金或证券,交易依旧得以完成,避免了连锁违约的风险。
(二)全额逐笔非担保交收
此模式下,中国结算对每一笔交易进行单独结算,确保资金与证券的清算,但不承担担保责任,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三)代收代付
代收代付模式同样是一种非担保交收方式,中国结算仅提供结算平台,供买卖双方完成资金交收,而不对交易结果负责。
四、中国结算的两金要求
在托管人结算模式下,资管产品需缴纳结算备付金和保证金,被称为“两金”。
(一)结算备付金
结算备付金是结算参与方存放在资金交收账户中的资金,用于确保交易的流动性。中国结算会根据结算参与者的风险水平,通过其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计算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日历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根据不同证券品种,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有所不同:债券类产品为10%,而股票类等其他证券则为15%。自2023年10月起,中国结算已实施对股票类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的差异化调降。
(二)结算保证金
为防范交收违约风险,中国结算要求所有产品均需缴纳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基于结算参与方的前六个月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和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MAX(本月应缴额度计算值,最低限额)。每个结算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为20万元。
中国结算会在每月月初根据计算结果,向各结算参与方通知调整后的结算保证金额度。这一系列机制的设立旨在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维护市场的健康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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