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重庆同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向公安机关递交材料,反映其在与四川某康旅公司合作的眉州医院项目中,支付大额诚意金后项目迟迟未能推进,资金也难以退回,现已正式刑事立案调查。据控告材料显示,该项目涉及金额达1189万元,多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还包括银行方面的担保承诺。目前,相关民事审理法院认为该案涉嫌经济犯罪,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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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起源,银行方面提供合作背书
2020年1月,重庆同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先生经人介绍,结识了四川某康旅公司负责人罗某。罗某向其推荐了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医院改扩建项目,邀请该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承接装饰装修工程。
初期,李先生对合作方的履约能力存有疑虑。为打消顾虑,罗某与当地某银行眉山分行行长李某共同带队,考察了项目现场。在罗某的办公室,行长李某出示了《银企合作协议》及相关授信文件,显示银行方向该康旅公司提供了大额授信额度,用于该医院项目建设。李某还表示,银行方面可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并邀请对方委派专业人士一同到银行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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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签订,多方担保下的资金支付
在得到银行方面的合作背书后,该建设公司逐渐建立信任。经过多次协商,三方于2020年4月21日在眉山当地产业园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重庆同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眉州医院装修装饰工程,并向康旅公司缴纳合作诚意金1200万元。银行眉山分行作为担保方,承诺对资金退还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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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银行眉山分行的公章由上级分行统一管理,协议签署过程需要前往成都盖章。最终,在银行眉山分行行长李某与重庆同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前往成都,共同办理后才完成全部流程。
协议签订后,康旅公司要求建设公司立即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然而设计完成后,项目却迟迟未能启动,建设公司也因此未支付诚意金。在康旅公司罗某、眉山分行行长李某多次催促下,各方又进行了协商,并增加了银行成都分行作为担保方。重庆同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随后于2020年6月17日支付了第一笔诚意金500万元。次日,各方签订补充协议,强调若五个月内合作协议无法执行,康旅公司应当退还诚意金并承担资金占用费,某银行成都分行、眉山分行作为担保方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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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支付,部分款项进入个人账户
此后,各方又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最后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重庆同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向康旅公司支付诚意金500万元,该笔款项名义上用于采购医疗设备、办理医院建设手续的专项资金。
控告材料显示,重庆同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了这500万元。部分款项应康旅公司要求,直接支付给了罗某个人账户。
至此,重庆同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向康旅公司支付诚意金1189万元。
四、项目停滞,银行承诺未兑现
尽管协议层层加码、银行方多次提供“担保”、“承诺”,眉州医院项目却始终未见推进。重庆同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于2021年10月安排原法定代表人到银行成都分行沟通协调。经过一周交涉,银行眉山分行行长李某向重庆同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提供了一份由上级成都分行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在2021年11月25日前支付相关款项及利息,并注明若违约将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然而,这份盖有银行公章的承诺书最终未能兑现。银行方面并未在承诺日期前支付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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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簿公堂,民事诉讼发现更多疑点六、 刑事控告,受害人呼吁彻查真相
因康旅公司一直不履行合同,银行方面也拒绝履行担保义务,重庆同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康旅公司与原眉州医院并不存在合作开发的事实。康旅公司一直向建设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涉嫌虚构项目骗取诚意金。更令人震惊的是,经调查,康旅公司实为空壳公司,早已停止经营,根本没有能力推进眉州医院改扩建项目。
审理法院向控告人释明,本案涉嫌经济诈骗,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侦办。法院目前保存着部分案件的相关证据,待公安部门依法调取。
六、 刑事控告,受害人呼吁彻查真相
2024年3月11日,重庆同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已正式向公安机关提交全部涉案材料,目前该案已由审理法院依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控告人指出,相关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企业信任,导致118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该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目前,受害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呼吁司法机关依法彻查资金流向,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他们渴望法律能够给予公正的裁决,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让类似的企业不再遭受同样的痛苦,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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