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1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20时至4月20日1时22分期间,因2#硫回收装置停运检修启用1#硫回收装置,其尾气通过排放口(编号DA008)排放。
经第三方监测机构检测,该时段内排放的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达22016mg/Nm³,最大数值22308mg/Nm³,远超排污许可证规定的400mg/Nm³限值,最大超标54.04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631mg/Nm³,最大数值658mg/Nm³,超出240mg/Nm³限值,最大超标1.63倍。
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小时烟气流量1000标立以上不足1万标立且超标3倍以上”的情形,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
【案例警示】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法定依据,严格遵守许可限值是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核心要求。此次案例中,企业因装置切换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严重超标被处罚,警示各排污单位务必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特别是在设备检修、装置切换等关键环节,要提前制定防控措施,加强实时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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