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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6月28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大理市太和街道崇益庄存在违法搭棚、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等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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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立即对违规经营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将其劝离。下一步,执法人员将加大对相关区域的执法巡查力度。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案例二
7月12日11时11分许,在洱源县集中开展联合联动执法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李某寿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李某寿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7月12日16时24分许,在洱源县集中开展联合联动执法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彬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杨某彬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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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7月12日10时09分许,在洱源县集中开展联合联动执法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石某云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石某云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7月12日9时36分许,在洱源县集中开展联合联动执法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然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杨某然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您在洱海边看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时,请及时制止,或者用手机记录下来,并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工作人员会及时处理。让我们携手同心,以点滴之力汇聚成生态保护的磅礴力量,共同捍卫洱海的碧波荡漾,让这颗高原明珠永葆璀璨光华。
来源:智慧洱海
编辑:陈琳玲
值周:杨丹妮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绿色发展区保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绿色发展区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大城镇、村庄规划建设管控力度,优化布局文化旅游、生态产业,发展绿色经济。
绿色发展区严格管控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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