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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应当如何处理?
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共信用,成立的前提是该公文、证件、印章有真实的国家机关存在。如果虚构国家机关之名伪造其公文、证件、印章的,不会侵害真实国家机关的信誉,一般不构成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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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同时,从体系解释来看,同一条文规定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国家机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对同一条文中的“国家机关”应当作前后一致的理解。
但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既保护已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等,又保护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等。如果虚构的机构在现实中有与其名称(含简称)近似、职能对应的国家机关或者其所属单位为真实的国家机关,容易让社会公众混淆误认,往往会使一般社会公众信以为真,进而对特定的国家机关信誉产生直接影响和危害,相当于伪造了特定的国家机关的公文等,则可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
当然,如果行为人利用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等进行某种犯罪的,则应当按其触犯的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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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证件、印影原本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公文、证件、印章?
我国学者多认为复印件与原本具有同样的社会机能和信用,复印件属于本罪中的公文、证件、印章。因为,一方面,随着彩色复印、扫描、照相、传真等科技发展,很容易制作与原本无异的复印件,复印件具有与原本同样的意思内容和外观形式,复印已成为伪造的重要方法。另一方面,社会生活中经常用复印件代替原件来证明资格等事实,复印件作为证明文件与原本具有同样的社会信用和证明作用,伪造复印件同样侵害公共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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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未盖章的公文、证件的空白格式、公用格式、证件外皮应当如何处理?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未盖章的公文、证件的空白格式、公用格式、证件外皮等用于制作公文、证件的材料,一般不能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的预备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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