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网友咨询: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应注意什么?
曾燕媛律师解答: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采取合理的方式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若仅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签字即视为对合同内容全部知悉,并不能说明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曾燕媛律师补充: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等于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无效。如果格式条款与整个合同条款不可分开,则有关格式条款被宣告无效,整个合同也应当被宣告无效。格式条款被宣告无效,则为自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该行为自实施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法律行为。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法律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如果有关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无效,当事人也可以采取补正的方式使其有效。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曾燕媛律师
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专注于婚姻家庭、民商事经济纠纷、刑事辩护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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