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海淀海关检验大型医疗设备 来源:海关发布
逃避商检罪不起诉案简介:
2013年深圳市甲公司中标了广州市乙医院采购核磁共振器械的项目。2016年1月27日该套核磁共振器械送达广州市乙医院,同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向广州市南沙检验检疫局申请商检并交纳商检费用。因该套核磁共振器械分装在木箱内,经与广州市南沙检验检疫局沟通,决定待这套核磁共振器械组装调试合格以及由丙公司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再通知广州市南沙检验检疫局验收。
同年8月,在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完成这套核磁共振器械的组装调试。同年10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联系丙公司,但直至同年12月,丙公司才把检验合格报告送达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随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联系广州市南沙检验检疫局到广州市乙医院进行检验。2017年1月12日,广州市南沙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到广州市乙医院进行验收时,发现该院已将这套核磁共振器械投入使用。
检察院认为,逃避商检罪是故意犯罪,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商检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本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观上仅有过失,没有逃避商检的故意,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21年版)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
1、《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该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商检的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作为或者故意的不作为使应当经过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检验的商品,避开检验的行为。
3、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指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主管部门依法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如本案的“核磁共振器械”。
4、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是指行为人将进口商品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就自行将商品在境内销售或者自行使用的情况。其二,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是指没有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就自行出口的行为。本案“核磁共振器械”未经检验检疫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
5、关于“情节严重”。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案件发生2016~2017年,当时尚无此立案标准)
6、本案当事人梁某某并非故意为之,仅是工作上的过失,故不符合刑法的规定,故此检察院认为不构成该罪、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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