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没有监控,想想就后怕!

昆明晋宁区的这起事件
一个女店员看到环卫工摔倒,好心上前搀扶,却换来一顿辱骂和诬陷。这样的事情在我们身边并不鲜见,每一次都会让人想起那句被误传了十多年的话:"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让我们先看看昆明这件事的具体经过。
8月18日,云南昆明晋宁区庄蹻路上,一名环卫工人手持清扫工具行走时不慎滑倒在地。临街店铺的女店员看到后毫不犹豫上前搀扶,还有一名男子也短暂停留帮助。然而环卫工人起身后,不仅没有表示感谢,反而当场对女店员激烈辱骂,坚称是女店员"倒水导致自己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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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后续发展更加戏剧性。
女店员为了证明清白,发布了监控视频的前半段,然而环卫工人的家属随即赶到现场,对女店员进行持续性辱骂,甚至有动手的倾向。无奈之下,女店员再次发布了监控的后半段视频,完整的监控录像清晰地显示,路面的黑色淤泥是下水道溢出所致,与女店员无任何关系。更让人感慨的是,据女店员透露,她以前还经常把店里的纸箱送给这位环卫工人,这样的善意如今却换来了诬陷。
警方介入后,晋宁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透露,民警前往现场调解,通过查看监控发现,环卫工人摔倒确实与店员无关,摔倒的原因是路面低洼积水。
在客观事实面前,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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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并非孤例
近期还发生了甘肃白银的"轮椅老人诬陷案",周女士发现坐轮椅的老人坠入路沟,立即跳下施救并呼救,结果老人儿子等三名家属赶到后,竟反诬她遛狗撞倒轮椅,抛出了"不是你撞的,你扶啥"的荒谬逻辑。
虽然警方调查还其清白,但家属后续仍持续造谣,致使周女士身心俱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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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总爱提起南京的彭宇案,以及那个被误传的"王浩法官论"。
事实上,2007年的彭宇案主审法官王浩从未说过"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句话,这只是网络传播中的误读。
真实的情况是,法官在判决书中使用了"常理推断"的方式进行判决,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这种判决逻辑在当时引发了巨大争议。
王浩法官本人也因为这个案件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件审结后,他被调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先是被安排到离法院10公里外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后来又被安排到挹江门司法所,一个位于破旧居民区弄堂里的地方,连附近居民都不知道这里还有个司法所存在。
这位法官从此远离了公众视野,在基层默默熬着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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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时代在进步,法律在完善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被称为"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为好心人撑起了法律保护伞。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则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个条款的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刘小艳在解读这些条款时指出,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进行了法律上的托底,彻底为好人消除后顾之忧。
比如在做心肺复苏时将被救者的肋骨压断,施救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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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的研究数据显示了一个令人欣慰的趋势
他统计了2004年至2015年的149起因扶人引发争议的案件,发现其中80%左右的案件真相最终被查明,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诬陷扶人者84例。而最近两年,随着监控设备的普及,真相查明率已超过九成。2014年以来的21个案件中,有20个案件的事实真相通过监控或证人证言得以发现。
不过,应飞虎教授的统计也揭示了一个问题:在84起被扶者"恩将仇报"的案例中,仅有1例受到了拘留处罚,但因违法人员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在32起肇事者冒充好人的案件中,虽然对肇事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没有对冒充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恩将仇报的讹人者和冒充好心人的肇事者,处罚率基本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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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状正在改变
2023年,被媒体称为"中国首例讹人老人被判刑"的案例引起社会关注。湖南一女大学生看见老人摔倒,主动扶起老人送医并垫付医药费1000元,结果老人咬定是大学生撞倒自己,老人儿媳也恶意索赔。最终法院判决老人构成诬陷罪,但由于年事已高免于处罚,老人儿媳因诬陷被处以14日拘留,并赔偿大学生精神损失费六万八千元。
类似的进步案例还有很多。
2024年在上海,一位公交车司机扶起摔倒的老人被讹诈,最后法院判司机没有责任,老人家属还得赔司机精神损失费。这些判决就像给好心人吃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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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不能忽视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扶人反被讹的现象?
从心理层面分析,部分摔倒者为逃避自身失误,本能地将责任推给施救者,利用道德绑架转移焦点。从法治层面来看,诬陷行为常因"年龄大"、"情绪激动"等理由免于追责,而救助者维权却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精力。
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研究报告指出,现阶段我国法律制度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没有列入国家法律层面,只是散见于地方性法规之中,法律效力十分有限;二是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容易给司法实践造成不利影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见义勇为的赔偿标准不统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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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们也要看到积极的变化。
各地都在探索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立法实践。深圳早在2013年就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明确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如果被救助人无法举证,将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查实是诬陷的,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赔偿损失,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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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彭宇案到昆明的女店员案,从"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的误传到民法典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我们能看到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法律体系逐渐完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我们也要倡导见义勇为不仅要有勇,还要有智,要在见义勇为时讲究方式方法,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社会也要形成合力,不仅要有法律的保护,还要有道德的支撑,更要有技术手段的配合,比如监控设备的普及就为还原事实真相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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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女店员的遭遇让人心寒,但最终真相大白、正义得彰,这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我们不能因为少数人的不当行为就放弃善意,更不能让"扶不扶"的恐慌继续蔓延。法律已经为我们铺好了道路,剩下的就是我们每个人的选择。当看到有人需要帮助时,我们应该相信法律、相信监控、相信真相,更要相信人间自有公道在。
善良不应该被辜负,真相不会被掩埋。
做好事不要怕,因为法律会为好人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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