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微博沧州)
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发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变更的通告
为提高我区公租房资源利用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公租房准入条件及租金作以下调整:
一、由“在开发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放宽为“在开发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半年以上”;
二、结合公租房“一证办理”要求,公租房申请为常态化申请,依据联审联查审核结果,适时进行公开分配;
三、将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对于租期未满的住户,多交租金费用自动计入下一个合同周期,不继续入住或年度复审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经核算后由财政局退还租金差额。
沧州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1日
沧州经济开发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及方式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非本区(开发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方式为公租房实物配租。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并在本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
3.家庭在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4.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申请人结婚、离婚不满3年(年满35周岁的除外);
2.年满70周岁的单身(1人)居民;
3.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4.家庭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家庭在市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并在本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5倍以下;
3.家庭在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4.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申请人结婚、离婚不满3年(年满35周岁的除外);
2.年满70周岁的单身(1人)居民;
3.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4.家庭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家庭在市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6.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达到30万元的;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新就业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
3.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5倍以下;
4.本人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满一年以上;
6.在开发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半年以上;
7.提出申请时在本区工作未满5年;
8.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城镇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本人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5倍以下;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宅建设用地和私有住房;
4.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满一年以上;
5.在开发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半年以上;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的配偶是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按城镇家庭户申请公租房保障。
(三)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申请之日转让的市区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2.本人在市区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3.本人在市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本人名下有工商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达到30万元的;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申请资料
通过“冀时办”APP方式申请
1、电脑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平台。
2、手机端下载“冀时办”APP。
3、微信小程序“冀时办”。
以上三种方式,选择公租房界面,按照提示提交个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即可。
六、审核流程
(一)申请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APP向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家庭信息审核依省联审联查为依据。
(二)审核
住建局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信息提交联审联查平台,对通过省公租房管理系统联审联查的住户进行公示,未通过联审联查的家庭,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区住建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七、说明事项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租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三)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如实填报个人及家庭有关信息,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四)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签署查询授权委托书,授权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五)本规定所称“单身”人员,是指无配偶无子女人员。
(六)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和高新区。
(七)申请公租房保障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将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对于租期未满的住户,多交租金费用自动计入下一个合同周期,不继续入住或年度复审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经核算后由财政局退还租金差额。
八、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本准入条件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原公租房住户年度复审资料依照本准入条件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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