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刘某杰与妻子黄某签署离婚协议,进入30天离婚冷静期。但协议落笔仅48小时后,刘某杰将10岁儿子和7岁女儿灌喂农药致死,并在社交平台发布“最后的狂欢”图文,向家人群发送“替娃儿收尸”的遗言。这场血腥的报复,终结于警方破门而入时两个幼童已僵直的身体,以及枕套上被抓烂的痕迹——那是孩子们生命最后时刻的挣扎。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将从以下几方面与大家探讨下,本案中三次报警未立案,警方是否应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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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案背后的三次报警:民警为何错过“黄金救援期”?
贵州凤冈县的一场悲剧撕裂了一个家庭——黄某飞在丈夫刘某杰的家暴威胁中多次报警,甚至带着伤痕和刘某杰购买农药的照片冲进派出所,三次明确预警“他要和我同归于尽”。然而,警方既未按法律规定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也未对刘某杰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次日,两个孩子被亲生父亲毒杀。这不仅是人性的泯灭,更是对执法责任的拷问:当公民以最激烈的方式求救时,警方为何未能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法律视角:三次报警未立案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从法律层面看,警方的处置存在明显漏洞。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人民警察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危难情形时,负有“立即救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刘某杰已实施捆绑、持农药威胁等现实危险行为,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制止暴力,显然违背了这一条款。
《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暴力”,第16条则赋予警察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或依法治安管理的权力。而本案中,黄某飞已提供伤情照片、农药证据等关键线索,警方仍未启动任何法定程序,属于怠于履职。
若后续调查证实接警民警存在重大过失,还可能触及《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该条款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需承担刑事责任。两名幼童的死亡若与警方未及时处置存在因果关系,涉事民警或将面临刑事追责。
司法实践对比:类似案件中警方如何担责?
司法实践中,警方因未及时处置家暴预警导致严重后果的,已有明确追责先例。例如,2019年江苏某案件中,民警因未对家暴预警采取行动,最终被害人被配偶杀害,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当事民警有期徒刑2年;2024年湖北某案中,派出所因未对“同归于尽”类威胁启动应急机制,被法院判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些案例均指向同一结论:警方对可预见的危险未履行法定职责,需为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被害人亲属已提出行政复议,核心诉求正是要求确认警方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若复议机关认定警方存在过错,赔偿决定或将参考类似判例,从程序违法和结果关联性两方面界定责任比例。
血的教训:如何避免“推诿式执法”?
避免悲剧重演,需从制度与执行两端发力:
其一,完善家暴预警机制。对涉及人身威胁、危险工具的报警,应强制启动“橙色预警”,实时联动社区、妇联、民政等部门介入,形成干预闭环。《反家庭暴力法》第4条、第6条已明确多部门协作职责,但在基层常流于形式。
其二,强化责任倒查。接警环节全程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强制使用等举措,可确保处置流程透明化,倒逼民警规范履职。《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第11条要求“完整记录处置过程”,但现实中记录缺失、敷衍填写等问题仍普遍存在。
其三,普及公民救济途径。报案人若遇警方不作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提起行政诉讼,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许多受害者因不了解法律程序,错失维权时机。
结语:法治不能总以生命为代价
黄某飞一家用最惨痛的方式揭开了基层执法的漏洞。当我们追问“警察该不该担责”时,答案早已写在《人民警察法》的誓言中——“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是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每一起本可避免的悲剧,都在叩问执法者的良知与制度的刚性。唯有让法律条文从纸面走进现实,让“立即救助”成为每一名警察的条件反射,才能真正筑牢生命的防护网。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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