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通俗的来说,只要劳动者受伤原因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不存在无法认定工伤的消极事由,那么就可以认定工伤。
本案中,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的理由系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劳动者对该起交通事务没有主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情形,故而人社局以及法院认为本起新闻里的卢某属于工伤。
另外,劳动者提前回家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在上下班合理路线受伤这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法律对此并没有给予负面评价,故而用人单位的这种说辞没有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亦有多起案例表示迟到、早退的劳动者也可以认定工伤。
陈兰提前离岗回家,虽违反了原审第三人顺泰公司的劳动纪律,但这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故不能据此阻却对陈兰工伤的认定。最后,从《工伤保险条例》取消原《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的规定可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参考案例:(2019)鄂行申772号
本院认为,蔡国良系常州市新**新桥镇朱家村委谢家村村民,1947年1月23日出生,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蔡国良于2015年至河海市场公司上班,从事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其于2015年6月30日提前下班回家,经新北区长江路钟家桥北侧时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蔡国良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本院审理听证中比对了蔡国良家庭住址及事故当天回家线路地图,能够认定蔡国良系合理回家路线。 虽然蔡国良私自早退违反了单位工作时间管理制度,但常州市人社局认定蔡国良为工伤,原审法院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2018)苏行申135号
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受伤害职工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因此,沈继南早退违反劳动考勤制度的问题,不影响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且其本人不负事故责任,故沈继南早退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参考案例:(2018)湘行再24号
再审申请人关于刘建华属于私自脱离岗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受伤害并非因工受伤,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再审理由。本院认为, 即使刘建华属于早退,也违反的是公司规章制度,与工伤认定决定是两个行为,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再审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刘建华不是在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再审申请人再审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8)津行申358号
而本案中,根据人社局调查显示,卢某半年内的打卡记录显示,其下班时间都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在此前没有对该行为提出过任何质疑并给卢某予以警告或提醒,因此更有理由认为卢某系在正常时间上下班。故而,公司的这种认识完全是错误的。
人社局公布这起典型案件的目的以及意义在于提醒一些企业,遇到这类事情企业不去找专业人士咨询一下也就算了,问一下deepseek也很难吗?那么多现成的案例放在那里,却视而不见。难道想学着上述案例的当事人,再去申诉一次试试?已经被钉在耻辱柱上还不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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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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