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说一个强拆的新闻:
|8月19日,河南封丘县联合调查组通报:2025年8月14日以来,网传“强拆封丘县黄陵镇家具厂”等多条视频引发群众和网民广泛关注。封丘县迅速成立了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等单位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现将初步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2019年陈某辉租用了封丘县黄陵镇东孔堂村村民土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4108.35平方米、一般耕地面积3351.86平方米,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个人出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厂房、房屋等永久建筑物(非扶贫车间、非招商引资项目)。陈某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025年8月14日,黄陵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这就是网传“强拆封丘县黄陵镇家具厂”。话说,此等违法建筑情况,不强拆,难道还得是当地县长县委书记、镇长镇委书记跪在违法行为人面前求他拆?都什么逻辑啊?违法占地,违法建房建构筑物的,不自行拆除的,必须强拆,没有什么可含糊的地方。
这个陈某辉仰仗他哥是村支部书记,租用村民土地后,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土地使用的法律规定,对这样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陈某辉租用的土地,其中包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4108.35平方米,单从永久基本农田这一项来说,改变土地用途就得经国务院批准。陈某辉倒好,不要说国务院了,连县级以上政府他都看不上眼,就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封丘县联合调查组的通报称:“陈某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显然说明当地在强行拆除涉案建筑时,也是依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拆除的。相关法律规定中的“强制执行”“强制拆除”均有强行的手段,毋庸置疑的。
实际生活中,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的是很多的,请见大屏幕:
强拆对执法机关来说是司空见惯的,不足为奇。那种拿“强拆”吸睛,以“强拆”来博同情,其实是贻笑大方的,只能忽悠忽悠是非不分的傻子们。
至于黄陵镇人民政府在拆迁工作中让工作人员穿志愿者服装,此行为确实不妥,你这个是依法强拆,是站在法律的一边,怕他个锤子?说到底,还是平时学法不够,被网上歪风邪气的节奏蛊惑了,还以为强拆不占理呢。还是要加强学习啊。基层政府学法普法,任重道远。
正如别有用心的家伙经常以“跨省”噱头带节奏,污蔑公安机关,这样的噱头只能欺负傻子们的智商。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难不成只能在当地转圈?罪犯在江苏犯罪,跑到浙江,江苏的警察就只能干瞪眼了?什么逻辑啊?
公安部门办案,不仅仅能“跨省”,还能“跨国”呢。那种看不得“强拆”和“跨省”的,要么就是居心叵测,要么就是井底之蛙。
最后给执法部门打打气、加加油:任何违法建筑,都必须依法强拆;任何逃犯,虽远必诛,无惧“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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