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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一位因rush被处罚的客户向我透露:在一次例行查身份证时,执勤人员突然冷不丁地问了一句——
“你还买卖毒品呢?”
这句话犹如当头一棒,不仅让他瞬间惊醒,也让他下定决心——无论复议还是诉讼,都要撤销那份行政处罚。
起初,我以为这只是个例,未予太多关注。
但就在近期的一起委托案件中,复议机关却非常隐晦地表达了一个观点:rush案件的管辖,参照毒品案件的规定。
这无疑是严重的法律错误,更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而更令人担忧的是,这是否意味着——近期因rush 被处罚过的人,是否都已在某种程度上被“标签化”为与毒品相关?这种不透明更加深了所有人的焦虑和担忧。
接下来,我将从律师视角,分析本案中复议机关以“毒品案件”规定确定rush案件管辖的合法性。
同时,也欢迎各位读者通过投票或在评论区留言,分享自己的观点。
曾因rush被处罚的读者,可以参照本文内容,核查自己案件的管辖是否合法。如发现类似情况,并有意争取撤销处罚,可扫文末二维码添加我的微信,获取一对一专业法律支持。
事情经过
小福系某市居民,居住于夕阳区地铁A线1号站附近。
小福通过微信好友购买了一瓶rush。卖家在收到转账当晚,从夕阳区地铁A线2号站出发,驾驶电瓶车,将该瓶rush送至小福住所附近,即1号站区域。
需特别说明的是,1号站与2号站仅为相邻站点,地理位置极为接近。
四个月后,某执法单位通天分局办案人员因此事找到小福,但涉案物品早已被丢弃,办案人员并未在其住所查获任何rush。
尽管如此,办案机关仍以“小福使用危险物质”为由,作出对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拘留期满后,小福依法向通天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九十日审理,通天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小福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参与投票
在亲历了复议失败后,小福意识到,仅凭个人力量难以抗衡,于是决定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在律师分享自己的观点之前,不妨请各位先根据以上案情及自身朴素的价值判断,做一个选择:
结合以上有限信息,本律师认为本案至少存在两处较为明显的违法:
1.证据不足:办案人员并未查获实物,自然无法鉴定涉案物品是否含有亚硝酸异丁酯,从而无法确认小福是否存在“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行为(下次再分享)。
2.管辖不当:本案由通天分局立案、处罚,但依法其对本案并不具备管辖权。
当然,本案或许还潜藏着其他程序性违法,例如前文曾提到的入户检查问题,以及没有实物如何认定属于危险物质。
但为了不喧宾夺主,今天的文章,我们将重点聚焦于——rush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
Rush案件的管辖依据
我们先看复议机关依据什么认定通天分局具有管辖权的。
小福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这一条明确了两个问题:
1. 县级公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案件。就本案,通天分局只能负责通天区的治安案件。
2. 行政案件依照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原则确认管辖机关,四类案件可以不受此限制。
我们逐一分析:
1.违法行为发生地
通天分局处罚的案由是“非法使用危险物质”,注意这里的行为方式是“使用”。
小福的使用行为仅限于其住所所在地,即夕阳区,因此通天分局并不能依据“违法行为地”取得管辖权。
2.违法行为人居住地
小福的住所地同样在夕阳区,而非通天区。由此,通天分局亦无法通过“居住地”取得管辖权。
3.卖淫、嫖娼、赌博、毒品案件除外
上述条款的例外仅限于卖淫、嫖娼、赌博、毒品四类案件。显然,本案与前三者无关。
那么,rush是否属于毒品?
经查阅,我国目前已列管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共509种(其中麻醉药品123种、精神药品166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20种,并整类列管芬太尼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均未包含rush及其主要成分亚硝酸盐(如亚硝酸异戊酯、亚硝酸丁酯、亚硝酸异丁酯等)。
因此,rush并不属于毒品,通天分局也不能援引“毒品案件”的例外规定,对发生在夕阳区的案件行使管辖权。
那么,复议机关为何认定通天分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呢?通天分局对本案到底有无管辖权呢?
这一悬念,或许要留待法院在审理中揭晓。
律师观察
你认为律师的观点有道理吗?不妨回到前文的投票,留下你的看法。
相比于卖淫、嫖娼等传统治安案件,rush案件存在更多程序和法律上的空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全面,而现行执法依据亦难以站得住脚。对当事人来说,现在正是争取撤销处罚的良机。待未来有专项法律出台、明确办案标准,一切争议自会尘埃落定,那会便要终身背负这份处罚记录了。
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尚不清楚这类处罚在执法机关内部是如何登记的,是否被标记为涉毒。
一旦当事人被“涉毒”标签化,未来的生活、就业乃至社会交往都可能受到多方面影响。而这种信息的不透明,又进一步限制当事人寻求合法救济的渠道。
今年上半年因rush被处罚的案件,目前仍处于六个月的诉讼期内。个人的声音或许微小,但如果大家共同站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这类违法执法行为将不复存在。
至此,我已经围绕rush 违法案件撰写了多篇文章,梳理了常见的程序性问题。
如果您曾因类似案件受到处罚,不妨对照文章内容,回想并自查,是否也存在类似的违法之处。
若您发现自己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上述问题,欢迎扫码添加我的微信,获取专业的一对一法律支持。
你认为通天分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欢迎在评论区留下观点,或加入读者交流群,与更多群友一同探讨(如遇满员,请添加律师微信邀请进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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