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5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0%,5年期以上LPR为3.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第二十五条,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但前提是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基于2025年8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3.0%),法定利率的四倍上限被计算为12%。这意味着,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了12%的界限,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借款人有权利拒绝偿还这部分超出的利息。
LPR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月发布,利率上限随LPR变动而调整。在这里,2020年8月20日为关键时间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明确,新受理的案件需按上述分段规则处理,避免对旧合同产生不合理的溯及既往影响。
若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利息计算需分段处理: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适用旧规(如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适用起诉时的LPR四倍标准。
历次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025年7月21日报价:1年期LPR为3.0%,5年期LPR为3.5%。
2025年6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0%,5年期LPR为3.5%。
2025年5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0%,5年期LPR为3.5%。
2025年4月21日报价:1年期LPR为3.1%,5年期LPR为3.6%。
2025年3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1%,5年期LPR为3.6%。
2025年2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1%,5年期LPR为3.6%。
2025年1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1%,5年期LPR为3.6%。
2024年12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1%,5年期LPR为3.6%。
2024年11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1%,5年期LPR为3.6%。
2024年10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1%,5年期LPR为3.6%。
2024年9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35%,5年期LPR为3.85%。
2024年8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35%,5年期LPR为3.85%。
2024年7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35%,5年期LPR为3.85%。
2024年6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45%,5年期LPR为3.95%。
2024年5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45%,5年期LPR为3.95%。
2024年4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45%,5年期LPR为3.95%。
2024年3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45%,5年期LPR为3.95%。
2024年2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45%,5年期LPR为3.95%。
2024年1月20日报价:1年期LPR为3.45%,5年期LPR为4.2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 合同约定利率 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律图书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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