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16-2-103-013
关联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0649号民事判决
再审审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再147号民事裁定
再审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15701号民事判决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我和老公已经离婚两年了,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他十年前在某银行的贷款要我还,这合理吗?"
一、案情简介:90万贷款引发的被负债争议
张某某和周某某曾是夫妻,2010年登记结婚,2017年协议离婚。2016年7月,张某某以家庭消费为由,向某银行申请了一笔100万元的消贷易贷款,贷款期限5年,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合同上共同还款人一栏,签着周某某的名字。
但从2018年1月开始,张某某再未按时还款。截至2020年5月,他已拖欠本金90余万元及利息、罚息等共计20余万元。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将张某某和周某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还本付息,并承担银行支付的1.9万元律师费。
周某某急了:"我根本不知道这笔贷款!合同上的字不是我签的,钱也没用到家里!"她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合同上的周某某签名是伪造的;还调取了银行监管部门的回复,指出银行在放贷时未严格审核共同还款人身份,也未核查贷款真实用途,违反了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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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这笔90万贷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周某某是否需要对张某某的90万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现为《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
2. 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本案中,周某某既未签字也未追认,因此这笔贷款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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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判: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妻子不用担责
经过两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仅由张某某个人偿还全部债务及费用。
1.签名系伪造,无共同意思表示
合同上的周某某签名经司法鉴定非本人所签,周某某也未事后追认,因此不符合共债共签的情形。
2.借款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90余万元的贷款金额,明显超过一般家庭日常消费的合理范围。
3. 银行未举证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现为《民法典》第1064条),若债权人主张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需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银行既无法证明贷款实际用于张某某和周某某的家庭生活,也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律师点评:
对债权人:
共债共签是最安全的保障。放贷时,若要求配偶共同还款,必须确保签字真实,并留存配偶知情或同意的证据。同时,需严格核查贷款用途,避免因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脱保。
对借款人:
夫妻关系不是债务遮羞布。即使以配偶名义借款,若未用于共同生活,配偶仍可免责。若借款用于赌博、挥霍等非法用途,债权人仍可要求借款人单独偿还。
对普通夫妻:
婚姻中的财产和债务需留痕。若一方擅自借款,另一方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表明不知情、不认可;若发现对方伪造签名,应第一时间申请司法鉴定并报警,避免被负债。
婚姻中的共同债务,从来不是简单的夫妻一体。法律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注重对无辜配偶的公平。每一笔债务都应有清晰的责任链,从签字确认到实际用途,缺一不可。签字需谨慎,举证要主动,法律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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