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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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统一交存标准、调整交存环节、拓展交存资金来源、扩大使用范围……8月19日,记者了解到,《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房改房交存标准规定,合肥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此外,未按照本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维修资金应当存入市、县(市)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筹。业主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维修资金。
征求意见稿明确,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可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申请使用的维修资金不得超过其应分摊的加装电梯费用。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可以使用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险。
此外,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原先电梯维修一次性费用需超过原造价20%方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等限制规定。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实习生任冰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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