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廉江市祖孙三人被邻居杀害案。此前被认定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叶德志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德志因猜疑被同村的叶某等人加害,遂产生杀念。
2025年3月27日晚,叶德志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叶某未果,在叶某家门口见到3名被害人,即持菜刀砍击被害人韦某某(殁年69岁)、叶某花(殁年36岁)、何某某(殁年1岁11个月),致3名被害人死亡。叶德志逃离现场后自杀未遂,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叶德志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虽然叶德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犯罪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其从轻处罚。
《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显示,叶某的姐姐叶珊介绍,叶某与叶德志曾是同学,两家相距不过几百米,长辈们交往密切,但年轻一辈中其他人与他的往来并不算多。
叶德志1986年生人,高中学历,案发前在当地一家自来水厂工作。据叶珊讲述,此前两家人并没有什么过节,她的三弟叶某虽与叶德志相识,但已三年未回过家乡。叶德志家中不仅有私家车,还停放着几辆摩托车,他平日里时常驾车外出,表面上看生活并无异常。叶德志性格孤僻,不过案发后村里众人都表示,从未听说他患有精神疾病。
叶珊称,后来,家属们从警方处获悉,叶德志5年前开始服用精神病药物。对此,东埇村一名村干部表示:“现在再说什么也没有用,让法律去判断。”
叶某花的丈夫称,叶某花被砍了23刀,头发被砍得遍地都是。此次开庭,他带着妻子的头发听审。
北青网法治研究院副秘书长、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景峰律师告诉“法度Law”,司法实践中,精神分裂症患者被判死刑属于较为少见的情形,核心原因与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及死刑适用的严格标准直接相关。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即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类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类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或虽有精神病但对行为有完整辨认控制能力的,负完全责任。
实践中,法院对精神病人通常会优先考虑其精神障碍对行为能力的影响,谨慎适用死刑。因此,精神分裂症患者被判死刑的案例在整体死刑案件中占比极低,仅在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且精神障碍对其行为控制影响极小的案件中可能出现。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隋思金律师也向“法度Law”表示,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应当”。
实践中,法院需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社会危害性。若行为人作案时具备明确作案计划、目标选择性、事后隐匿证据或逃避侦查等特征,即使有精神疾病,仍可能认定其具有实质辨认能力,不予从轻。
为何叶德志会被判处死刑?
魏景峰律师认为,该案判处死刑的核心原因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节已远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从轻空间。
根据法院认定,叶德志虽被鉴定为 “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犯罪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这一结论是判处死刑的关键。
另外,从叶德志行为动机、行为过程、犯罪手段、后果等方面来看,整个过程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连贯性,表明其对行为的控制能力未完全丧失。这种有明确认知和一定控制能力的状态,削弱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从轻必要性。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使存在精神障碍,但若罪行极其严重且行为人对行为仍有较为明确认知和控制能力,仍可能依法适用最严厉的刑罚。”魏景峰律师说。
隋思金律师也表示,叶德志精准选择作案对象(针对叶某家人)、预谋携带双刀、砍击头颈要害致三人死亡(含1名幼儿),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根据现行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杀害老弱孕幼等弱势群体的,即使有从轻情节,也可不予从轻。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律师也向“法度law”表示,虽然司法实践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所犯的类似案件通常会“刀下留人”,但这并非强制规定。关于此案,“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判处死刑并不违法。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可能还会有些争议。”郭学亮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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