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例因怀孕而不判死刑的,可能是晋朝的荀芝。
我的学术考证是否准确,也就教于方家。
因为杀死孕妇,也就是杀死胎儿。胎儿没有犯罪,如何杀得?!
虽然荀母以乞恩的方式表达出来,但死刑刑罚权低于生命权,向生而不可向死,是对刑罚的一种限制。
许多律师、学者对处死精神病患者大唱赞歌,完全丧失了古典的“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三赦(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的精神,悲夫。
我国周代囹圄空虚数十年,盖每一刑事案件均须臣、吏、人民全部服判,提不出任何合理怀疑。
除此之外,还必须给被告人赋加六项权利,能挽救者尽一切可能挽救之。
我现在刑事法,也还没有完全做到周礼覆盖的辩护程度与范围,悲夫。
杜兆勇律师2025.08.18于京西玄涛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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