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总有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不把骑车安全当回事
在横过马路时
不走斑马线、不下车推行、随意横穿
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5月26日,许陆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沿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行驶至庆丰二中路口路段,欲横过对面马路时,与从后方直行驶至的由杨某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1人受伤及直接财产损失。
非机动车驾驶人陆某某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注意观察、未从斑马线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普通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某行经路口路段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综合分析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陆某某负主要责任,普通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某负次要责任。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交警提示
下车推行时
非机动车驾驶人能够更好地观察路况
及时发现来车并远离危险
因此,驾驶非机动车过斑马线
正确的“方式”应该是:
下车推行,边走边看
确认安全,快速通过
骑行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不仅是文明出行的体现
更是对自身安全的保证
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麻新宇
内容来源:贵港交警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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