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律师: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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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产业报道记者,最近在关注石墨出口国家管制问题。吴律师可否介绍一下我国对哪些石墨产品实行出口管制的政策变迁?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根据《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 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自2006年9月1日起下列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上述“临时出口管制措施”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直到2023年12月1日被下述《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取代。上述走私石墨不起诉案就发生在这一期间。
2、《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23年10月20日发布)石墨类相关制品出口管制的范围限于以下:(一)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二)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除上述物项外,《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 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4年版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3、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石墨及其制品的范围按管制编码确定,可以详见该清单编码1C108“石墨及其制品”(见下图)。
2025年版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4、除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之外的石墨产品不属于出口管制两用物项。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一(石墨类)》即提到:人造石墨粉不具备抗折强度技术指标,不能同时满足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要求,所以人造石墨粉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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