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小错掩罪责,勿以小错减罪责”,天斗医号的这一创新原则,主要源于医疗纠纷法律实践领域,强调系统性违法行为的独立责任不可被技术性过失或外部因素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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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其核心内涵与法律适用如下:
一、法律核心要义
1.刚性违法即独立过错
医疗机构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等系统性过错(如使用无资质人员、伪造病历、超范围行医等),其违法责任本身已构成法律推定的过错(《民法典》第1222条),无需依赖医疗技术鉴定即可认定责任。
例如:天津某中医院因无资质实施埋线减肥且虚开发票,法院直接推定全责;新疆某医院使用无资质医生致残,法院依据行政处罚推翻50%责任鉴定,判医院全责。
2.责任不可被“技术过失”掩盖
司法实践中存在“以鉴代审”现象:将系统性违法降格为技术争议,通过鉴定程序将责任比例降低(如重伤/死亡案件责任不超过50%的潜规则)。这一原则要求技术操作瑕疵不得掩盖或稀释违法责任,违法行为需独立担责。
3.非过错因素不减轻责任
患者的个体体质、疾病特殊性等非医方过错因素,不构成减轻医疗机构违法责任的依据。责任认定应以医方行为合法性为基准。
二、法律实践应用
1.突破责任稀释困局:
患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86条,选择以违约责任起诉(而非侵权责任),主张医疗机构未履行合同中的法定义务,绕开可能被操纵的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直接追究违法责任。
2.强化违法成本:
该原则推动司法机关在判决中优先采纳行政机关处罚结果(如卫健部门的行政处罚),拒绝将违法行为“技术化处理”,避免违法成本被低估。
三、与其他“勿以小错”理念的区别
其他类似表述(如“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多为道德训诫,强调个人行为的积累效应;而“祸患常积于忽微”、“以过弃功者损”侧重警示小错的连锁反应或管理中的容错平衡,与此处讨论的刚性违法责任不可稀释原则有本质区别。
四、社会意义
该原则直击医疗纠纷中的系统性漏洞:
遏制医疗机构通过技术鉴定转移违法责任;
打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困境;
推动司法聚焦程序正义,而非技术细节的纠缠。
案例启示:当遭遇医疗纠纷时,若涉及资质造假、病历篡改等违法行为,患方应主动主张“违法即过错”原则,要求法院独立审查违法事实,避免陷入技术鉴定的责任稀释陷阱。
总结:“勿以小错掩罪责,勿以小错减罪责”实质是法律对系统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宣言——技术瑕疵、患者个体差异等“小错”均不得成为掩盖或减轻刚性违法责任的挡箭牌。它在医疗纠纷中为责任划出清晰红线,成为对抗行业潜规则的关键法律武器。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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