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没发现家族信托的可怕,在我看来其对人类文明和财富的代际传承都构成了颠覆性的改变,从其成熟使用之时起,财富就不会再因各类环境的变化,而被稀释、转移、替代,相反其将按照血脉牢牢的被固定在一支人身上,并让这群人在代际的传承过程一支都能享受相似的生活品质,而其他的“财富挑战者”,一来失去了原始积累的社会存量转移机会,二来在增量实施上也将面对传世门阀的挑战!
言归正传,也许近现代中国画圈的大师心中,在登顶魁首后,就有不少怀着一颗对标齐白石先生的心,当然,这可能不是单纯的画技、修行,而是生活类情史上的对齐。在此,我们不评价范大师的个人私生活,我们就来聊聊中老年富豪应该如何通过家族信托等金融工具,规避再婚的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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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资产隔离的底层架构
传媒大亨默多克一生老婆无数,但其核心资产受损有限,金融界将其操作模式命名为“默多克式不可撤销家族信托”!
默多克在每一次婚前,就会将核心资产(如书画作品、股权、房产)转入不可撤销信托。此类信托一旦设立即发生所有权转移,委托人仅保留受益权,资产不再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当年,默多克在与邓文迪离婚时,因 90% 以上资产已置入信托,仅需分割其个人持有的少量股份(虽然价值依然惊人),但以此类推,范曾若在婚前将 20 亿藏品装入此类信托,徐萌便无法通过婚姻关系主张所有权,其拿走的行为,也会被认为是盗窃等违法行为,在全球范围内都会遭到封锁。
而根据资产类型的不同,我们通常也建议采用分层管理大方式,采用资金信托 + 不动产信托 + 股权信托+保险组合的模式,规避一些列的风险同时,平抑税收(李兆基信托最有名),比如:
将流动性资产(现金、金融产品)通过资金信托实现收益定向分配;
书画等艺术品可设立独立信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保管与估值;
企业股权通过股权信托实现控制权与收益权分离,确保家族企业不因婚姻变动影响治理结构;
而子女之类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全就可以交给保险进行无税化处理!
当然,这一切,都应该通过婚前协议补充强化,因为即便设立信托,仍需通过婚前协议明确:
信托受益权的归属(如仅由原配子女享有);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例如限定日常开支为共同财产,投资性资产仍属个人);违约责任条款(如配偶若转移资产需承担高额赔偿)。
如有条件,最好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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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条款的精细化设计
作为富一代,一定有做好受益人的动态筛选机制,以免被针对:
核心受益人:指定原配子女及孙辈为主要受益人,通过 “按比例分配 + 条件触发” 机制控制资金流向。例如,子女需满足 “完成高等教育”“无不良记录” 等条件方可领取本金。
配偶的有限权益:可为再婚配偶设置 “生存受益权”,即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可领取固定生活费,但无权处置本金或变更受益人。
惩罚性条款:若配偶出现虐待、转移资产等行为,信托自动终止其受益权并将资产转赠慈善机构。
其次,万一自己失能了,对很多事失去了决策权力,还要做好受托人结构的制衡设计:
双受托人模式:由专业信托公司(如平安信托)与家族委员会共同管理,前者负责合规操作,后者监督重大决策。
保护人制度:引入独立第三方(如家族律师)作为信托保护人,有权否决受托人违背委托人意愿的行为,避免单一受托人滥用权力。
投资权限限制:明确禁止受托人将资产投向高风险领域(如加密货币)或向配偶关联方提供贷款。
最后,还要给自己分配条件的场景化条件,最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可以针对不同人生阶段设置分配规则,例如:
60-70 岁:每月分配医疗专项基金;70 岁后:设立 “康养信托账户”,资金仅限用于高端养老机构费用;身故后:剩余资产按遗嘱信托条款分配,避免遗产纠纷。
并且,要设立行为激励机制:将分配额度与家族成员的贡献挂钩,例如参与家族企业管理可获得额外奖励性分配,防止 “躺赢式” 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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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体系
信托不是设立了就万无一失,还要设定动态的风险防控措施,因为各国法律都会修订,定期审查与条款迭代,每 2-3 年都应该交由专业团队对信托进行 “健康检查”,重点关注:
法律环境变化(如《信托法》修订)对信托有效性的影响;
家族结构变动(如再婚配偶生育子女)对受益权分配的冲击;
资产形态转换(如书画变现为金融资产)是否需调整信托架构。
除此之外,对于对高价值藏品(如范曾书画)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确权与溯源,实时监控资产流向。当出现异常交易(如未经授权的质押、转卖)时,系统自动触发信托保护人的干预程序,冻结相关资产并启动法律追责。
而且,在信托协议应该中明确 “若配偶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信托利益,需承担 3 倍赔偿责任”,并约定争议管辖法院(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规避地方司法干扰。
而对于跨境资产,可设立 BVI 或开曼群岛的离岸信托,利用司法管辖区的隐私保护机制增强隔离效果。
但是,年轻人配老年人,不图钱,纯图尊重的毕竟少数,因此家族信托应该设立心理账户,加一个“情感补偿基金”,从信托资产中划出 5%-10% 作为再婚配偶的专属账户,资金仅限用于旅游、奢侈品消费等非投资领域,既满足情感需求又避免资产混同。
此后,通过家族宪章明确:再婚配偶不参与家族企业决策;重大资产处置需召开家族理事会(由原配子女、信托保护人、外部顾问组成);每季度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资产报告,增强透明度以减少猜忌。
这一点,我们还是可以看默多克的成功案例,其通过 3 个独立信托将资产所有权彻底转移,确保每次离婚仅分割个人持有的 1%-2% 股份,核心控制权始终保留在家族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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