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昨天的话题,《》。
我无意冒犯各家利益,我凭着我的这份勇气和担当义无反顾的,坚持不懈的促进各方,各位,维护法规,落实法规!要知道安全不是选择题!
昨天我提到,针对发动机机匣被烧穿这不正常事件,知情者透露当天打卡时间已经严重超8小时,达14小时。
其实,这个话题我早就酝酿上了,甚至有些时候夜不能寐。因为我知道,我的一次推卸,就等于让更多的同行还被蒙在鼓里,还在坚持着,被迫的违着规。员工们拖着疲惫不堪的身体,打着超过12小时的卡,却换来,你还没有超时!可以继续工作的强制要求。
为什么会这样?是执勤期的规定错了吗?还是它们把局方的规定理解错了?还是说故意而为之?
在这个事上,我查阅大量资料,我可以肯定的说,我坚决维护局方的规定和他们友好的出发点。因为什么?因为执勤期的规定是对全体民航人的保护,是降低疲劳作业的万里城墙!
维修人员的执勤期(也称值勤期)规定主要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和咨询通告AC-145-14《维修工时管理》。
其中执勤期的定义是指维修人员接受任务后,到达指定工作地点签到的时刻开始(不含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点的通勤时间),至任务完成并签退的时刻结束的连续时间段。执勤期最长不超过13小时,特殊情况可延伸2小时。
这意思十分明确,但也成了部分航司的它们在工时管理上偷梁换柱的依据。
很多时候,一线人员从钉钉打卡上班到下班,钉钉会在已经输入的考勤指令中,统计加班工时。如某航考勤是9:00-21:00,超过21点的时段均属于加班。这个钉钉会有所登记。为此有些人月底考勤会发现加班工时累计几十小时。
但是,它们会和你说,你并没有超时。问题在于执勤期的定义是从保障任务到任务结束的连续时间段。这里便藏着很多猫腻。
就以航线来说,从保障一架航后到这架飞机航后结束为止为一个执勤期。顺利的情况下也就最多三个小时左右,并没有超出13小时的执勤期要求。
但是在一个或两个小时之后你又要从事下一架航后工作,又或者完成这架飞机的执勤期为三小时。并没有超出13小时的执勤期,以此类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符合执勤期的要求。他们在考勤记录上登记你并没有超出执勤期,甚至,每一段开始到结束时间都写的十分精确。
在中间等待航班落地的一两个小时里,你或者在准备航材,工具,或者在培训,或者在他们的安排下干着非保障航班的任务。这里算不算执勤期?这取决于它们。
再假如一日,第一段任务用时8小时,中间休息5小时(休息时间完成非保障航班的的其他任务),然后再执勤5小时。执勤时长为13小时。满足规定,可日上班却有18小时。这算员工超时了,还是算员工没有超时?但是报上去的数据肯定不会超时,否则面临着扣分,扣分会限制航班运营。这是局方规定。
我很理解局方关于执勤期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某一组执勤时间太长而设立的保护措施。是对飞行安全的保障。
我也知道有些人会利用规则糊弄大众的那些伎俩。其实它们是在违规和犯法。
有规定,执勤期指维修人员从任务签到至解除的连续时段,起始于到达指定工作地点报到,终止于任务完成签退。该时段不受日历日分割影响,且中间短暂的休息(如用餐、短暂休整)仍计入执勤期,除非满足解除任务状态的条件。所以他们的分时段控制的考勤,不就是造假吗?不就是欺诈行为?
再者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按日历日累计(0点至24点),上限11小时。维修单位需同时满足执勤期、日工时、周/月加班上限及休息期要求,避免因疲劳作业诱发维修差错。
执勤期和日工作时常,并不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维修单位均需遵守。但现如今它们的那些做法,不就是在违法吗?
写了这么多,愿下次上交未超出执勤期的考勤记录时,需要了解一下背后员工是否还在拼命的当牛做马。
难道还没认识到它们的嘴脸吗?
难道今年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还少吗?
最后,苏醒,只需要从自己开始。同时,防失联,还得仰仗大家!欢迎关注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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