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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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意味着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则上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约束,不得超出上诉人提出的异议范围进行审查。
那么,如果一审查明诉请借贷不成立驳回,二审以其他理由改判是否超出审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朱某某诉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否则会超出当事人诉请,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基本案情
朱某某与陈某某、曾某某母女相熟,2011年11月下旬,陈某某、曾某某以有急用为由向朱某某借款100万元,相约最迟两年内返还,不计息。朱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将100万元转入陈某某、曾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朱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其转汇100万元的《转付回单》和《凭证》以及《借条》(复印件,有明显的折叠痕迹),该《借条》约定“今借到朱某某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在贰零壹叁年壹拾贰月叁拾日前还清,不计息”,并有“曾某某”签名。
朱某某与曾某某均确认,朱某某系已婚人士。但曾某某称对朱某某的婚姻状况开始时并不清楚。在了解了朱某某的婚姻状况后,曾某某才提出与朱某某分手,朱某某遂以该100万元系借款为由,要求曾某某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以朱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较多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为由,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以有违公序良俗为由,改判曾某某返还100万元款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审在查明案涉借款合同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能否直接判令返还100万元款项。
法院再审判决指出,双方对于曾某某收到朱某某转款10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朱某某主张出借100万元借款给曾某某但未完成其举证责任,一、二审据此对其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予认定正确。
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应在朱某某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范围内审查,二审法院在查明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基础上,超出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一审的审查范围,侵害了曾某某的程序利益,程序不当,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应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范围内审查,法院在查明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基础上,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一审的审查范围,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将侵害另一方的程序利益,程序不当,可以再审改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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