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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原副市长宋振波被提起公诉,曾被批贪婪无度、擅权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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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15日通报,日前,山东省淄博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宋振波(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振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宋振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用地、政策扶持、贷款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4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宋振波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指出,经查,宋振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贪婪无度,公器私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办理、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擅权妄为,违规决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宋振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振波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淄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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