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若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责任不应被技术性过失的讨论所掩盖,更不应因患方个体体质等非过错因素而减轻。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我们接着上期看。
法律明确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诊疗护理规范等行为本身即构成过错,无需依赖技术鉴定即可推定责任。
二、勿以小错减罪责:患方个体体质不构成减责理由。
患者个体差异或特殊体质,属于医疗风险的一部分,但不能成为医疗机构免责或减责的依据。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和排他性,医方负有全面评估、充分告知和谨慎操作的义务。若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做必要检查或操作不当导致损害,即便患者存在易感体质,医院仍应承担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指导案例确立了受害人个人体质不减轻侵权责任的裁判规则。
法律推定过错的核心逻辑在于:医疗机构作为专业主体,掌握信息与技术优势,理应预见并防范风险。若其行为本身违法或严重违规,如未做术前讨论擅自更改手术方案、对禁忌症患者强行手术等,已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此时患者体质不应成为分担责任的借口。
湖北黄石某医院在125例病历中虚构手术指征,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手术,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制度化欺诈,构成故意侵权,而非技术过失,并判决支付惩罚性赔偿。此类案件表明,当医疗行为脱离诊疗规范、沦为利益驱动的流水线作业时,就是医疗伦理异化,法律必须突破传统归责模式,拒绝以患者体质或医疗不确定性为由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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