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若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责任不应被技术性过失的讨论所掩盖,更不应因患方个体体质等非过错因素而减轻。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法律明确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诊疗护理规范等行为本身即构成过错,无需依赖技术鉴定即可推定责任。
一、勿以小错掩罪责:违法即刚性过错,技术过失不可稀释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系统性管理失职,如使用无资质人员执业、虚开诊疗项目、伪造病历、超范围行医等,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已超出医疗技术过失的范畴,构成对患者基本权利的侵犯。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其有过错。这意味着,一旦查实违法,无需通过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即可认定责任,更不应以技术操作瑕疵为由减轻赔偿。
例如,天津某中医院在未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实施埋线减肥治疗,并以拔罐项目虚开发票,法院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即便患者无法提供完整病历,仍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类似地,新疆某案中,公立医院使用无资质医生导致患者伤残,卫健部门行政处罚后,法院直接依据执法结果判决医院全责,推翻了同等责任的司法鉴定意见。
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以鉴代审”现象,往往将系统性违法降格为技术争议,导致责任被不合理稀释。部分鉴定机构甚至存在重伤或死亡案件责任不超过50%的潜规则,以避免医生承担刑事责任,这实质上变相庇护了违法行为。对此,患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86条选择追究违约责任,绕开强制鉴定程序,直接主张医院未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的法定义务,从而打破责任稀释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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