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做了个中院的二审故意伤害案,不是啥大案,结果有惊喜,支持了我一个观点,因此改判了。
案情比较清晰,嫌疑人上公交车因为投币的事情与其他女乘客发生口角,引发互殴,过程中把人给打伤了,嫌疑人没能力赔偿,也不想赔偿。因此被逮捕判了。
把文书放上。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避重就轻不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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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上诉辩护意见认为:1.是自首,一审认定有误;2.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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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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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委员,办有无罪免死缓刑不起诉等案例,l5599l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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