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放弃社保协议背后的代价
2023年初,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搬运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A公司以“提高实发工资”为由,要求张某在《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上签字并摁手印。协议约定:A公司每月向张某支付300元“社保补贴”,张某承诺放弃参保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2023年8月,张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A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A公司辩称:“协议是张某自愿签署的,公司已支付补贴,不应再担责。”
此案经仲裁裁决支持张某诉求后,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庭审中,A公司出示了张某签字的承诺书,但法院调查发现:
补贴实质是工资转移:300元“社保补贴”本质是将法定社保成本转化为工资,变相规避企业责任;
张某被动接受条款:作为基层劳动者,张某对社保法律意义认知有限,签署协议出于经济压力。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协议无效,企业须全额补缴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为张某补缴2019年4月至2022年1月的养老保险,张某返还已收取的社保补贴11280.32元,A公司承担滞纳金11002.5元。
裁判理由: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共同缴纳社保费,不得通过协议免除。A公司与张某的承诺书因抵触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社保义务具有法定性和不可放弃性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三条,指出: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抗辩补缴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参保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补贴性质属于不当得利
张某获得的“社保补贴”因协议无效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三、法律分析:新规如何重塑社保合规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提示:
《解释二》新规明确“自愿弃保”协议无效,实质堵死了企业通过合意规避社保责任的路径。
企业需警惕三重风险
补缴+滞纳金成本激增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企业欠缴社保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罚款可达欠缴额3倍。本案A公司滞纳金超万元,远超补贴支出。
劳动者反悔权受法律刚性保护
即使员工书面弃保,事后仍可主张补缴。《解释二》第三条将此类争议纳入“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范畴,企业不得以“意思自治”抗辩。
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
人社部门可对未参保企业处以欠缴额1-3倍罚款,并纳入失信名单(《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劳动者误区:弃保换高薪得不偿失
部分劳动者为短期利益放弃社保,实则丧失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大保障。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企业用工实际制定合规方案。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业务领域:劳动合同争议、企业合规治理、社会保险法律实务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