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成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来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关于赌资的认定。
赌资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关于赌博机的认定。
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四、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用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五、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理。
负有查禁赌博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包庇、放纵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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