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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明确了聚众"打砸抢"行为拟制为抢劫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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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打砸抢"一词从其含义看,是指随意打人,砸坏东西,抢夺文件、物品,制造混乱的行为。对聚众"打砸抢"这种拟制型抢劫罪而言,其与一般抢劫罪在构成特征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差异。
一、相同之处在于:
两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人身安全,也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客观上都存在暴力行为。而在聚众"打砸抢"这种拟制型抢劫罪中,行为人虽不一定直接对他人人身实施强制,但包含故意毁坏财物的"打砸抢"行为对于他人人身权利的威胁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缺乏这种侵害,就不应该成立拟制型抢劫罪,而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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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之处在于:
一般抢劫罪没有参加人数的要求,而聚众"打砸抢",必须是聚众三人以上实施,一般是对首要分子定罪。一般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针对被害人人身,而聚众"打砸抢"一般不直接对他人人身实施强制。一般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聚众"打砸抢"中,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行为上,聚众"打砸抢"一般以毁坏财物为主,如果行为人打砸抢时,目的就是抢走他人财物,则显然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而应直接引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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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聚众"打砸抢"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聚众打砸抢的行为。
2.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是打砸抢,其犯罪目的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首要分子或者参与者实施了毁坏财物或者抢走财物的行为。首要分子一般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本罪而言,就是组织、指挥、策划者,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起协调作用的行为人。
4.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而不是所有参与人员。
5.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必须援引本条后再转引《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也就是说,并不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构成抢劫罪,而是法律拟制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法院判决中,还必须判决退赔。这也是与一般抢劫犯罪案件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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