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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致工伤,由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日,原告H公司与申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某能源有限公司新矿区倒班宿舍水电暖工程转包给申某。2023年10月5日,申某与刘某签订了《水电劳务合同》,申某将上述工程中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刘某。2024年4月29日上午7时许,刘某在工作时受伤,被卢某送至阳城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中记载“患者入院前1小时劳动过程中被井盖砸伤左足”,经医诊断为趾骨骨折、皮肤裂伤。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了申某,申某又分包给了刘某。该二人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被告提供的病历及伤情可以看出,刘某系被井盖砸伤的,卢某的证明中也证明刘某是在工地受伤的。虽然刘某分包了案涉工程,但无论刘某在工地上是巡视工地、监督工人干活或实际进行干活,均属于与案涉工程相关的工作,故原告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官点评】
在现代社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都会通过转包、分包的方式来进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明确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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