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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诈骗罪成立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一主观要素的证明常成辩护焦点。本文以通俗视角解析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五大关键维度,结合典型场景说明如何避免主观归罪。文章强调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谦抑性原则,揭示法律如何平衡权利保护与刑罚审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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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王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百万后未能如期偿还,李某愤而报案称遭遇诈骗——此类案件常引发激烈争议:究竟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诈骗?问题的核心在于能否证明王某自始就不打算还款。这种深藏于内心的“非法占有目的”,成为刑事律师辩护中最难攻克的堡垒,也是司法裁判的关键锚点。可以从下面几点进行把握:
一、是否采用欺诈手段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但并非所有不实陈述都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的关联性:
- 基础性欺诈:张某谎称拥有某地块开发权,收取合作方巨额保证金后失联,其虚构核心履约条件的行为直接指向非法占有。
- 履约瑕疵:赵某虽夸大自身供货能力,但签订合同后积极组织生产,因原料短缺导致延期,此类商业夸大不必然等同于诈骗。
二、财物的事后处置方式
资金去向是判断主观目的的核心物证,需穿透多层流转看清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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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害人的错误认识
构成诈骗需满足“欺诈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的因果链。若钱某因迷信“高息理财”主动投资,即便业务员存在推销话术,但主要动因系其投机心理,则难以认定诈骗罪成立。
四、双方的关系背景
- 熟人借贷困局:孙某多次向亲戚借款未还,若存在持续经济往来与部分还款记录,需谨慎区别于蓄意诈骗。
- 特殊身份利用: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办事费”,其身份虚构本身即强化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五、事发起因
- 预谋型陷阱:陈某注册空壳公司,以采购为名骗取货物后低价抛售,事前准备行为暴露犯罪故意。
- 自救型周转:郑某临时挪用客户定金支付工人工资,事后制定还款计划,与纯粹非法占有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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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刑法的最后防线:谦抑性原则的实践智慧
《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要求严格遵循“先民后刑”的阶梯治理:
司法警示:当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足以弥补损失时,刑事追诉应当止步。如吴某因经营不善无法履约,即便存在部分隐瞒,但资产足以清偿债务,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诈骗罪的认定如同在迷雾中寻找灯塔,“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需通过行为手段、财物去向、因果关系、主体关系、事件起因五维交叉验证。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正是防止将商业风险、民事违约升格为刑事犯罪。
司法机关应谨记:能够用民事调整的纠纷,就不应动用刑事利剑。唯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穿透表象洞察行为人真实意图,才能避免“客观归罪”的陷阱,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与保障被告人权利之间筑起公正的司法防线。这既是法治文明的标尺,也是市场活力的保障。
申法涛律师,是郑州著名刑事律师,刑事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14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专门办理全国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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