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文件的送达结果往往直接影响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尤其是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诸如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等程序性文件等文书时,送达结果将直接影响当事人上诉权等重要权利的行使。
在诸多送达结果中,“妥投”毫无疑问是最理想的,但实际送达过程中有不少快递被“退回妥投”。“退回妥投”是什么意思,能否产生有效送达的效果?本文将通过梳理相关规定及各地相关案例总结裁判规则。
一、 退回妥投的含义
退回妥投是指,邮件已经退回到收寄局,投递人员妥投给寄件人或者原收寄局签收。
二、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寄件人是法院或仲裁委,遇到邮件被退回的情况,实践中有明确的规则指引,法院或仲裁委可根据退件原因作出相应认定,具体规定如下:
01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第九条规定,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0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企业等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0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注:鉴于仲裁委众多,各机构规定虽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原则有相似性,故此处仅列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一)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二)上述第(一)款所述仲裁文件应发送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地址;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没有提供地址或当事人对地址没有约定的,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发送。(三)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至收件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三、类案检索
实践中,由于快递被退回的原因不同和各方当事人对此的过错承担不同,法院对退回妥投的法律后果作出不同认定,笔者分“无效送达”和“有效送达”两种认定结果,将具有代表性的几个案例列举如下:
(一)部分情形下,法院认定为无效送达:
(二)部分情形下,法院认定为无效送达:
四、小结
综合上述规定及相关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1. 如果邮寄人为法院
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的相关规定,视情况认定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 如果邮寄人为仲裁委
可按照审理案件的仲裁委之仲裁规则,视情况认定退回之日、留置送达之日或公证送达之日为送达之日。
3. 如果邮寄人为案件当事人
此时退回妥投是否可视为有效送达,需要根据各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判断。由于当前对于有效送达的认定标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性指引,实践中,各级法院就相关事实认定的任意性较大,对于相关法律行为的后果较难准确预测,但根据相关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倾向性裁判规则:
(1) 在“退回妥投”的情况下,如果寄件人无法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到达收件人,法院大概率认定收件人未收到邮件(相较于中院、高院,此种处理方式在基层法院出现的频率更高);
(2) 如果寄件人仅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且结果为“退回妥投”,并未辅以其他方式尝试送达,法院大概率认定寄件人并未积极行使通知、催款等权利;
(3) 在“退回妥投”的情况下,如果收件地址及收件人是经过双方约定确认的,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有效送达;
(4) 如果双方未约定收件地址及收件人,而寄件人将文件寄至公司登记地址(或依法备案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点)或收件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时,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有效送达;
(5) 如果因拒收被退回妥投,封套上注明文件内容的,法院倾向于认定收件人对邮件内容已知悉;
(6) 法院将关注当事人是否有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通知,综合各方面信息认定当事人是否已穷尽其所能使用的方法来进行通知、是否积极履行通知义务等。比如,如果对通知行为及邮寄过程进行公证,将加大法院作出有效认定的概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