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率先推动了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出台了《深圳市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那么实施效果究竟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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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正式公布了个人破产成绩单。接下来,笔者根据深圳破产法庭负责人的回答,总结《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四年以来的真实效果。
1、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539件,大部分为创业群体
截至今年6月30日,深圳破产法庭四年来累计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539件,化解纠纷债务1.93亿元,其中350名债务人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或经营者,债务人中创业者群体占比约65%。
可见,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一大批“诚而不幸”的负债人得到了拯救。
2、破产方式选择:90%的负债人选择破产重整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申请可以选择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种方式。在所有的破产申请中,有超过七成申请人选择了破产重整程序,有近三成选择破产清算程序,而选择破产和解程序的申请人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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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法院裁定受理的案件中,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案件占90%以上,体现出绝大部分债务人选择积极的方式来偿还债务。
3、个人破产受理率低,法院受案率低于10%
在实施《个人破产条例》的四年里,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通过“深破茧”系统接受个人破产辅导的人数超过10000人,辅导后仍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的人数也达到了6000人以上,而法院最终裁定受理的人数仅为539人,占比不足10%,凸显出个人破产的合格率不高。
根据该破产法庭负债人透露,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不满足申请条件,比如社保不满足要求;二是存在许多债务人妄图通过个人破产来逃废债,比如瞒报财产、转移财产、不当处分财产、虚构债务、借款去向不明、从事与其自身偿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资活动、虚假陈述、奢侈消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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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林某个人破产案中,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等)分给前配偶,同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均由林某承担。对于这种明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只保留负债的,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法院对林某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结语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桥头堡,走在了司法改革的前沿,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实行更是国内首例。
在深圳的带领下,同为经济特区的厦门也于2025年4月启动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即将正式施行。除此以外,包括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市也推出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类个人破产程序,相信个人破产制度很快就会在全国普及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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