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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沈阳的某猫咖内发生了一起恶性虐猫事件。一女子在独立包房内对4只金渐层幼猫实施暴力,导致全部死亡,另外2只重伤。监控记录下了该女子施暴的全过程,该女子独自在包房内反复捶打幼猫背部、将猫高举后猛摔至地面、抓回试图逃跑的小猫继续施暴,部分幼猫因剧痛发出惨叫,并出现了大小便失禁生理反应。店方发现后,该女子最初以“心情不佳”解释其虐猫动机,后在监控证据面前改称“被猫抓伤报复”,但视频证实是该女子主动虐待幼猫且没有遭受任何攻击。此事给店主带来了巨大打击,相关门店已经停业。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反虐待动物保护法,猫在法律上被视为财产。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以及本案情节,我认为该女子的行为可能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要件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涉案猫咪作为猫咖经营的特定化生产资料,具有明确经济属性。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立案标准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较大。本案中,女子的虐待行为导致4只金渐层幼猫死亡,2只幼猫重伤。而金渐层幼猫的市场单价已超过四千元,所以本案仅死亡猫咪价值损失就已超过一万六千元,再加上2只幼猫的治疗费、店铺经营损失等预估达两万四千元以上。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该女子辩称自己心情不好,无证据证明该女子存在精神方面问题,因此该女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该女子明知其行为必然导致猫咪伤亡却追求该结果的发生。
因此,该女子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女子虐待的是自己的猫或者流浪猫,则无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自己的猫属于自己的财产,而流浪猫属于无主物。但如果当众虐杀引发公共秩序混乱,或者通过网络上传虐猫视频,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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