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欠租消失,屋内物品堆积如山,房东小张望着被占半年的房子满腹委屈。当他将租客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6个月房屋占用费时,法院的判决却让他意外:仅支持3个月费用。法律的天平上,违约方要担责,但守约方的权利也并非“无限兜底”。
一、一场未搬走的“遗留物”引发的纠纷
2023年3月,房东小张将房屋租给甲公司,约定租期两年、半年一付。甲公司支付首期租金后便再未履约。多次催缴无果后,小张于2024年4月16日发出最后通牒:4月18日前付清欠款,否则解除合同;4月20日前腾空房屋。
面对甲公司的持续“失联”,小张愤而起诉,除追讨欠租外,还主张4月至10月共6个月的房屋占用费——因甲公司物品始终滞留房内,直至10月新房客入住才被清理。而甲公司辩称,物品未搬是因小张“早已收走钥匙”。
二、法院判决:占用费成立,但房东止损义务不可推卸
通州法院审理后指出两个核心问题:
占用费是否合法?
合同因甲公司违约于2024年4月18日解除,但其物品持续占用房屋,构成事实占有,小张主张占用费于法有据。
占用费能否无限期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守约方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小张虽收回钥匙,但此后6个月未采取任何措施(如清理物品、转存或另租),放任损失扩大。因此,6个月占用费请求中,超出3个月的部分被视为“未止损的扩大损失”,不予支持。
三、房屋占用费如何界定?关键看这四点
1.合同解除后占用:租客无正当权源滞留房屋,需支付使用对价。
2.物权保护请求权:所有权人可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利益。
3.计算标准需合理
合同约定优先(如约定逾期占用按双倍租金计费);
无约定时,参照原租金、同地段市场价或司法评估价。
注:若市场租金上涨,仍按原合同标准可能显失公平。
4.主张期限非无限
权利主张需在3年诉讼时效内行使,且房东需及时止损。放任房屋长期空置索赔的,对扩大损失部分难获支持。
四、阿宇建议:房东与租客的“双向避险指南”
1.给房东的建议
签约前核查租客信用,避免与皮包公司或高风险主体合作;
合同明确占用费计算标准(如“逾期腾房按日租金200%计费”);
解除合同后立即行动:发函催告、公证清点物品、转存仓库,减少空置期。
2.给租客的警示
特殊原因无法履约时,主动沟通协商而非“玩消失”;
搬离时彻底腾房并交接,保留书面证明;
若遇房东扣留钥匙,书面申明并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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