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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信访及涉法涉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该信访件已结案且涉及行政处罚的情形,信访局不予受理的决定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终结规定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若已通过法定程序(如行政处罚、诉讼等)依法终结,信访部门应将其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中央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明确,对已依法公正处理且信访人救济权利已穷尽的涉法涉诉事项,政法机关可作出终结结论,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两个不再受理”原则,已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已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如本案中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不再受理。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若该信访事项已按行政程序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并作出最终结论,则行政机关有权终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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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具体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已结案,县信访局称该信访件已通过行政查处结案(没收财产并罚款),表明其已纳入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完毕,符合《信访工作条例》中“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情形,属于涉法涉诉事项的法定终结。
信访局不予受理的合法性,信访部门需将此类事项转送政法部门(如公安机关或法院),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若信访人继续以同一事实信访,信访局可依据“两个不再受理”原则直接拒绝受理,并引导其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三、例外情形与注意事项
1.程序瑕疵或未穷尽救济的例外
若行政处罚存在明显错误或未依法履行(如未告知申诉权),信访人可主张程序未终结,此时信访部门需重新审查。
信访人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虽信访事项终结,但地方政府应继续帮扶,而非重启信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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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访局的告知义务,不予受理决定需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依据及后续救济途径(如向法院起诉),确保程序合规。
综上所述,该信访件因已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结案,且无证据表明存在程序违法或未救济情形,信访局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涉法涉诉终结制度不予受理的决定合法有效。信访人若不服,应通过司法途径而非信访程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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