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公安执法公开平台信息,2025年8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亮证女司机”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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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显示,2025年7月22日17时45分许,侯某某驾驶黑色奔驰SUV汽车行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一饭店对面小路,与对向行驶而来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李某某发生争吵。争吵期间侯某某顺手在其驾驶的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告诉对方驾驶员要“亮证”,随后侯某某向对方出示“行政执法证”。
决定书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据《潇湘晨报》报道,该行政处罚文书中当事人李某某的姓名曾被短暂公开。8月6日上午,记者查看时,长城车主全名被公开。8月6日中午,记者再次查看该案件行政处罚文书时,李某某的全名已被隐藏。
此前,防城港市委市政府调查组曾发布了此次事件的详细调查通报。通报称,奔驰车女司机侯某某系钦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员工,非公职人员,父母均为防城区江山镇某村村民。其所拿证件实际为其丈夫、二级消防士黎某的《行政执法证》。黎某随意将证件放在其妻私家车上,导致该证件被非法使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嫌违反工作纪律,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已对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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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本案中,对于侯某某的行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是否合理?黎某保管证件不当触犯了哪些法律红线?而该文书中李某某的姓名被短暂公开是否合理?
北青网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胡青春律师告诉“法度Law”,《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官方通报认定,侯某某使用其丈夫黎某的《行政执法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威胁对方驾驶员让路。侯某某的这一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的要件和特征,防城港公安机关依据该条规定处罚违法行为人侯某某并无不当。
关于侯某某丈夫黎某保管证件不当是否违法需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综合目前报道信息来看,黎某将工作证件放置在汽车中并无明显违法故意或过失过错,黎某的行为尚不能认定是否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但黎某未妥善保管工作证,导致其妻子冒用该行政执法证,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的不良影响,违反了有关证件管理规定,宜认定为违纪,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理。
此外,胡青春律师认为,根据媒体报道显示,防城港公安机关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曾短暂公开当事人李某某的姓名,若确有其事,则该做法违反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根据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张天增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证件凭证,非证件持有人不得使用。冒用执法证件本身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的“招摇撞骗罪”,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而定。
张天增律师表示,亮证姐侯某某和二级消防士黎某虽然是夫妻,但行政执法证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而是黎某作为行政执法的专有凭证,亮证姐侯某某作为黎某的妻子,更应当知道不得随意使用他人或冒用他人的行政执法证,侯某某作为普通民众,知道向他人出示执法证意味着向他人展示自己属于公职人员,并以公职人员身份向他人执法,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其表示不认可该情节较轻的认定,认为侯某某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较轻的范畴,应当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而黎某不论是主观故意的将证件放置于其妻子车内,还是疏忽大意的将证件遗失在妻子车内,都属于没有妥善保管证件的行为。张天增律师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对执法人员实行权责一致原则,将证件管理纳入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未妥善保管证件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若因此引发严重后果,相关人员可能被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甚至承担行政处分或法律责任。从有限的通报内容看,张天增律师认为,不排除黎某将执法证件出借给侯某的可能性,如果是出借行为那就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关于《决定书》中李某某的姓名曾被短暂公开一事,张天增律师表示,应当是公安机关的疏忽大意问题,但未隐藏李某某全名的公示显然已经侵害了长城车主李某某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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