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受益,就有人受损。”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就像大学里评职称或者官场升官,有人上就有人上不去。如果这个“上的”存在利益输送或者私相授受,那个“没上”的就是被害人。现实情况也印证这个道理:每当有类似的利益冲突和选择时,总是匿名信满天飞。没有人被害,为什么会总有人举报?难道仅仅是因为闲?而且达到了蛋疼的程度?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人受益,只是这种利益有的是物质方面的,有的是精神层面的;有的是显性的,有的是隐性的。同样,所有的刑事案件也都有受害人,只是有的案子,受害人明显且突出;有的不够明显和突出。
但目前摆在眼前的残酷现实是:无论从制度设计、从实践运行上看,还是从理论研究上看,我们都对被害人的重视程度不够。由此导致被害人权益在制度上被矮化和在实践中被淡化。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刑诉法修改在即,社会各界都很关注,不断呼吁作出这样的修改和那样的完善。实际上,抓住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就等于抓住了刑诉法修改的“牛鼻子”,很多附在表面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先以各方关注的律师炒作案件为例:
前两天有人问我:“这次刑诉法修改,会不会考虑增加被告亲属的阅卷权?以防止有些律师总利用这个来炒作。”我毫不犹豫的说:“不会。相对于刑诉法修改这样的大事,几个律师的炒作根本就不值一提。”“今天改了这里,明天就拿那里炒作。想炒总是有题材的。就连修改本身,也可以成为炒作的题材。”但如果真要想从根子上治理律师炒作乱象,抓好被害人这个“牛鼻子”就足够了。
“他炒被告权益,你以被害人利益对攻。看最后谁在舆论场获胜?”
“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妥协求团结则团结亡。”教员的话深刻精辟,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规律。刑诉法修改抓好被害人权益保障问题,实际就抓住了群众路线和群众斗争的牛鼻子。“不来则已,来则让其陷入群众斗争的无边海洋。”在新的斗争和矛盾中获取新的妥协,从而实现利益的动态平衡。这是让全社会兼听则明的机制,既因兼顾各方利益而总体公平,也因考虑斗争规律而贴合实际。
再以实践中的权力运行常态为例:
前段时间有律师发信息咨询:“被害人的律师能阅卷吗?诈骗二三百的案子,检察院只认定了八十万。感觉窝囊。”我答复说:“经法检批准后可以阅。”又继续发来了连珠炮:“还要经批准啊。”“不批准怎么救济?”“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这些均未再回复。
这样的问题,很像“怎么才能从生孩子开始,就能保证他考上清华?”我对这种问题,也是“狗咬乌龟,无从下口”。
但反过来想,这也反映了实践中对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够的乱象。而这种乱象,必定是常态。抛去利益勾连等非法因素不提,就单以人的“懒”为理由和规律,就可以认定这必定是常态。
案子到了办案机关,多跑跑多问问,可能就多为被害人争取些权益。但少跑少问,总比多跑多问轻松自在。因为“懒”这一单纯、常见而又时刻发生的理由,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就必定是常态。
最后以此前曾酝酿过的“被害人救助法”为例:
对被害人的救助,是多方面的,有民政救助,有社会捐赠,还有办案程序中的退赃退赔。但很多情况下,这些都还不够。比如:杀人案件中,人死了,家里只剩下孤寡老人,而罪犯又穷的叮当响,无力赔偿。这种情况怎么办?
早些年,曾研究制定被害人救助法,针对这种情况,专门立法专门救助。但考虑到社会条件不成熟,这种救助也没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没能出台。
我参与了前期的立法调研,也到青岛等做的好的地方看了经验,听取了各部门意见。
现在想想,不出台这个法是对的。
相对于被害人权益保护这么大的事,这么一部小法,顶多给个三五千块钱、还要看地方财政脸色的救助,没有多大价值。
被害人真正需要的,是贯穿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参与、全过程发声和全过程监督。有这三个“全过程”,他的权益自然也就在司法程序之内最大限度保障了。无需再专门另行立法。
曾有好兄弟好心劝我:“你写东西注意点,别耽误了揽案源。”“多说些违心的话,做出一副为客户去死的样子,能吸引眼球。”我对他说:“高端的客户,有足够的欣赏能力。”
受害人的问题解决不好,矛盾就没法从根子上化解掉。今天给你辩护成功,明天出来了,矛盾还在那儿敞着口子等着呢,后天会不会旧事重提再进去?
“一杆子扎到底,把矛盾从根本上解决了,从此再也不为这事烦心,踏踏实实过日子。”这种方案如果都接受不了的话,那还真不配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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