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有一起未成年人霸凌事件,以及因为这起事件引发的关联事件,以及因为关联事件引发的更大的处置事件。
事件来的太突然,处理又似乎有些急躁,导致现在我都只好像打哑谜一样来描述这个事情。
挺感慨的,有时候,中国的事情,真的让人不太理解。
前不久,成百上千的人在高铁车厢里热成狗,没人敢去砸窗户透气;
现如今,一个外乡小女孩被霸凌,小女孩的父母跪求不得应有的正义,人们就能突然迸发出无比的勇气,去为孩子抗争。
还真的挺让人诧异的。
有一种理论叫“混沌理论”,认为纽约的一只蝴蝶扇了一下翅膀,可能导致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
他们怎么也想不到,一个这么点大的事情,会搞得这么麻烦。
其实,突发公共事件的偶然性中,背后都有一定的深层次因素。
简而言之,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弱势群体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怀,一些社会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一些基层治理功能的弱化,导致矛盾不是迅速地解决,而是长期地积累起来,而他们与民众又不能和谐的互动,而是关系紧张、缺乏互信。
在一个堆满烟花炮竹的仓库,随便有个火星子,一点就着。
问题在烟花炮竹的堆积如山,而不在于火星子怎么那么小就炸了。
算了,今天不讨论这个事情。
我们只聊一下未成年人霸凌的问题。
这件事情的起因,就是因为人们认为几个霸凌未成年人的“小太妹”处理的太轻。
我们来看一下调查处理结果。
经调查,7月22日,刘A(女,15岁)邀约刘B(女,13岁)、彭C(女,14岁)在一楼房无人区域,对受害人(女,14岁)进行辱骂、威胁和殴打。殴打造成受害人头皮、双膝等多处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目前,全部涉案人员均已到案,相关部门同时积极介入,及时安抚慰问受害人及其家属,开展心理疏导。公安机关依法对刘A、彭C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对刘B及其余围观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对刘A、彭C正按程序开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的相关工作。
三个小太妹,最大的15岁,中间的14岁,最小的13岁,受的伤又是轻微伤。
无论是适用《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伤情不够,年龄不够,执行不得。
确实让人头大。
这种处罚,就跟没处罚一样,难怪让群众不满。
难道就一点办法就没有了吗?
办法还是要从《刑法》上找。
我们从一些零星报道中可以看出,小太妹们还会逼迫受害人交出身上的财物,甚至还把受害人的手机拿去卖钱。
事实上,在很多未成年霸凌事件中,几乎都和威胁恐吓获取小额钱财有关。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下面的表述仅仅为一种推演假设。
假设、假设、假设。
1、确认小太妹的年龄是否已经满十四周岁,如果年满十四周岁,开始2;如果没有满,那等到满十四周岁再开始2;
2、在家中不显眼的地方放一些现金,2000至5000元即可,告诉孩子那个放钱的地方;
3、在家门口、放现金的地点处安装可以摄影、录音的隐蔽摄像头;
4、告诉孩子,如果小太妹通过霸凌、恐吓、威胁、殴打等方式向其索要钱财的话,可以让孩子带小太妹到家中取1000元现金给他们,但是小太妹看到钱不少,要求拿走更多或者全部拿走的话,那就不要同意,要用语言反对并阻止,但如果小太妹动手打人,那就算了,保护自己要紧,让其取走算了;
5、如果4发生,将摄像头拍到小太妹到家里取现金,孩子阻止却被殴打,被拿走全部现金的视频音频保管好;
6、有条件的话,4和5重复两到三次;
7、以小太妹入户抢劫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8、在公安立案后,拒绝任何形式的退赃,不予谅解,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的推演包含以下法律要素:
第一、刑事责任年龄及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在考虑罪名的时候,要考虑加重情节用来平衡减轻处罚。
第二、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根据这条,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一般量刑就在十年以上,即使考虑了未成年人的减轻处罚,量刑情节也在三年以上。
三年以上,就意味着避免了90%以上的缓行适用条件。
三、缓刑的不适用
根据司法解释,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所以,入户抢劫2-3次就断绝了“初次犯罪”,拒绝任何形式的退赃,不予谅解,就杜绝了“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保证缓刑地不适用。
最后的结果,有很大的概率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之间有期徒刑,不予适用缓刑。
然后,小太妹就可以愉快地吃上三年多的公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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