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王大爷与外孙女共有一套房产(各占50%),但王大爷丧偶后,和外甥女一家共同居住在这套房产内。外甥女长期照料王大爷,于是,王大爷决定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产留给外甥女,并立下公证遗嘱。2020年,王大爷去世后,王大爷的女儿、外孙女与王大爷的外甥女针对遗嘱的真实性以及房产归属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王大爷的女儿和外孙女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并主张王大爷的外甥女未在60日内“明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针对这一案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一审法院虽认可王大爷外甥女的付出,判其分得25%份额,另外25%归王大爷的女儿所有。双方上诉后,二审改判:王大爷名下50%房产份额全部由其外甥女继承。一审与二审判决结果差异显著,核心争议集中在两个法律问题上,这也是大家最关注的焦点。
王大爷留下了公证遗嘱,为什么一审时并没有按照遗嘱内容分配房产份额呢?难道公证遗嘱也有被推翻的可能吗?
在分析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遗嘱和遗赠之间存在的差异。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所对应的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而在遗赠中,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本案中,王大爷的外甥女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王大爷留下的名为公证遗嘱,实则需要按照遗赠来处理。
由于报道中并未详细披露案件情况,在此不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进行过多的分析。但是,这里要提醒大家,即使是公证遗嘱,也有可能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性存疑、处分权瑕疵等,导致相关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王大爷的女儿称王大爷的外甥女未在60日内“明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但是,放弃继承和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存在一定差异。放弃继承需要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作出表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考虑到接受遗赠属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宜对当事人要求过高,在形式上法律不宜作硬性规定,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必非得以书面方式作出。
也就是说,在接受遗赠时,法律并未要求必须书面明示,只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可,比如说:口头表示接受、实际居住到房屋内等。本案中,王大爷的外甥女长期占有房屋、保管房产证等行为,本质是对遗产的实际控制,结合其向亲属、邻居的明确表态,构成了有效接受的表示。
因此,二审法院在经过更全面的调查、审理后,改判王大爷名下50%的房产份额皆由其外甥女继承。
结合本案教训,被继承人立遗嘱时需明确处分范围,如:仅处分本人 50% 份额、清晰指定受遗赠人等;受遗赠人则需注意,接受遗赠时不仅要表态,还应留存行为证据,如书面声明、占有财产的记录、证人证言等,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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