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墨子》原典明确支持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且构建了包含伦理批判、法律惩治、制度保障和价值认同的完整体系。“墨家主张公有制”乃是片面解读,其混淆了关键概念的界限;学界主流观点也可佐证墨家承认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先秦墨家财产思想基于特定社会背景,旨在维护平民正当的财产权益,对当代产权制度建设有启示价值。
(版权提示:本文作者南方在野,授权墨者辩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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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墨家的财产观念引人关注。受近代左翼思潮的影响,部分人认为墨家主张公有制,否定私有财产保护。但通过对《墨子》原典的系统梳理和思想辨析可发现,墨子文本中,多处直接或间接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张。墨家不仅明确支持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更构建了以伦理批判、行为规范、制度设计和价值认同为核心的财产权保护体系。
一、墨子文本中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体现。
(一)非攻篇对侵犯私有财产行为的伦理谴责与法律否定。
墨子在《非攻上》中以递进式论证,明确反对各类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此何也?以亏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鸡豚者,其不义又甚入人园圃窃桃李……苟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益厚。” 这段文字清晰地将“窃桃李”“攘犬豕鸡豚”等行为定义为“亏人自利”的“不义”之举,强调社会舆论的谴责(“众闻则非之”)和政治权力的惩罚(“上为政者得则罚之”),从伦理与法律双重层面否定了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墨子进一步指出,侵犯财产的严重程度与“不仁”“罪厚”程度成正比,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作为道德与法律底线的原则。入人园圃谋财害人,与侵略他国夺得土地,只是在于程度的浅与深的差别,其本质都是侵害了他人正当的财产权与生命健康权。墨家“非攻”篇的底层逻辑,是“不可亏人害人”的底线规范,以及私有产权和生命健康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正是基于此,刘清平教授就称赞墨家非攻篇乃是中国本土最早的《人权宣言》。
(二)兼爱篇为私有财产提供价值基础。
墨子的“兼爱”思想并非否定私有财产,而是为财产保护提供了伦理支撑。《兼爱上》明确提出:“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若视人室若己室,谁窃?” 这里的逻辑清晰可见:盗贼之所以侵犯他人财产(“窃异室”),根源在于“不爱异室”;若能心存“视人室若己室”的兼爱底线伦理,财产侵犯行为便会消除。这一论述不仅承认“其室”(私有财产)的合理性,更将“不侵犯他人之室”作为“兼爱”的实践要求,如黄蕉风所言,“墨子的兼爱思想里蕴涵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伦理观”。
(三)节用篇非乐篇反对统治者对私有财产的过度剥夺。
墨子对统治者“厚作敛于百姓”“亏夺民衣食之财”的行为提出尖锐批判,认为这是对私有财产的体制性侵犯。《节用上》明确主张:“以其常正,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 强调赋税征收应保持适度(“常正”),避免百姓因过重负担而丧失财产(“民费而不病”)。吴布言在《墨子的法精神》中指出,墨子将“亏夺民衣食之财”视为“不义之举”,其核心诉求正是通过限制公权力对私产的掠夺,保护小生产者的劳动成果。这种对“横征暴敛”的反对,实质是对私有财产权免受公共权力侵犯的捍卫。墨家的节用与非乐等主张,都指向对公权力财政支出的一种限制,带有一种小政府主义的倾向。墨家小政府主张的其背后,是对民众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的一种保守考量。
(四)天志篇与法仪篇强化财产权的神圣性
墨子将私有财产保护上升到“天志”的高度,赋予其超越性的价值保障。《天志上》提出“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又指出“顺天意者,义政也。”所谓义政,题中之义就是“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篡小家,强者不劫弱,贵者不傲贱,多诈者不欺愚”。(《天志下》篇概括为“大不攻小也,强不侮弱也,众不贼寡也,诈不欺愚也,贵不傲贱也,富不骄贫也,壮不夺老也。”)显然,居大国而侵略小国,居大家族而侵夺小家族,强者抢劫弱者,人多势众者残害势单力孤的人,等占有他人私有财产和侵犯他人正当权利的行为,都被定义为违背天意的“不义”之举,必须受到惩罚。在《天志下》篇,墨家再一次重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道理,并谴责亏人害人之举。文章说“今有人於此,入人之场园,取人之桃李瓜姜者,上得且罚之,众闻则非之。是何也?曰:不与其劳,获其实已,非其有所取之故。而况有踰於人之墙垣,抯格人之子女者乎?与角人之府库,窃人之金玉蚤絫者乎?与踰人之栏牢,窃人之牛马者乎?……”值得注意的是,墨家明明白白地说哪些偷盗抢劫的行为乃是“不与其劳,获其实已,非其有所取”,换句话来说,君子爱财必须取之有道,不侵害他人正当私有产权,乃为具有刚性的法则。正是有鉴于此,文章指出“故子墨子置立天之,以为仪法。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也。今轮人以规,匠人以矩,以此方圆之别矣。是故子墨子置立天之,以为仪法,吾以此知天下之士君子之去义之远也。”从《天志下》篇可以看出:墨家认为,保护正当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乃天志。而墨子的学说乃遵《天志》而立《法仪》。至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到,《非攻》《兼爱》《节用》《非乐》《天志》《法仪》六篇虽有篇章的不同,却不约而同地从不同角度论证了“保护正当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墨家学理。非攻篇对侵犯私有产权的行为进行了伦理批判和法律否定,而兼爱篇则为相互尊重私产提供了价值基础。《非乐》与《节用》篇试图规范公权力对平民私有财产的横征暴敛和无度挥霍。对公权力的规范需要有更高的权威依据,于是《天志》篇则为保护私有财产提供了超越性的神圣价值。接下来的《法仪》篇不仅强调“以天志为法仪”的权威性,也批评了当时治国而无法可依的现实。法仪篇提出“今天下无小大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这意味着墨家主张的治国之法是具有普遍性的,既对所有人进行保护,也对所有人进行规范。这就暗含了对私有产权进行一视同仁保护的要求。
(五)尙同篇与“墨者之法”对盗賊的决绝态度。
墨家尚同的基本义乃是“一同天下之义”,其中最主要的是在社会底线规则上的维护。《尚同中》主张“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通过“五刑”惩治“寇乱盗贼”,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和制度设计。墨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可以从后期墨家“杀盗非杀人”的“墨者之法”中得到印证。此一命题虽然引起反对者争议,却从一个侧面反映当时的历史情况。墨家作为工商阶层,身居乱世,脆弱的私有产权经常受到侵犯。墨者强烈要求保护正当私有产权不受侵犯。一方面以止楚攻宋为例,他们愿意结成军团拿起武器抵制侵略者保卫家园,这实质就是希望通过互助,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生命。另一方面,墨者也希望严格执行私产保护的习惯法,故此进一步在法理上明确了惩治盗劫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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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墨家主张公有制”观点的批评。
认为“墨家不主张保护私有财产而是主张公有制”的观点,本质上是对墨家思想的片面解读,混淆了“反对不义占有”与“否定私有产权”、“提倡共享”与“取消私有”的界限。
(一)对“兼爱”“交利”思想的误读
持公有制论者常以墨家“兼相爱,交相利”“有财者勉以分人”等主张为依据,认为其否定私有财产的排他性。但事实上,墨子提倡的“有财相分”(《尚贤下》)是以“尊重私有产权”为前提的。陈晓熊在《墨家共同富裕思想探微》中明确指出:“墨家主张‘有财相分’,但前提是尊重私有产权。‘不与其劳获其实’的侵占行为必须受罚,这是‘交相利’的底线。” 墨家的“共享”是基于自愿的互利行为,而非对私有财产的强制剥夺,这与公有制强调的“财产公有、统一分配”有着本质区别。
(二)对“尚同”思想的片面解读
部分观点将“尚同”思想曲解为“以公权力取消私有财产支配权”,但墨子的“尚同”核心是“一同天下之义”(《尚同上》),即通过建立作为底线的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其中便包括对“寇乱盗贼”的惩治和对“亏人自利”行为的禁止。《尚同中》明确将“盗贼”列为法律打击对象,正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所谓“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节用上》),并非限制私有财产的支配权,而是限制公共财政奢侈浪费,或者是一种促进资本积累的消费观,与私有财产保护并不矛盾。
(三)混淆“批判贵族特权”与“否定私有产权”
墨子确实强烈批判贵族世袭的财产垄断,主张“官无常贵,民无终贱”(《尚贤下》),但这一思想的本质是反对统治者“不劳而获”的不义产权,而非否定所有私有财产。刘永在《归正墨学》中指出:“墨家认为产权明确是基本人权,‘你家的是你家的,我家的是我家的’。侵犯财产即‘亏人自利’,违背天志。” 墨家保护的是“赖其力者生(主)”(《非乐上》)的劳动所得,这里的“力”既包括体力,也包括脑力。墨家反对的是通过公权力等级世袭、掠夺等非正当方式获得的财产,这恰恰是对正当私有财产权的捍卫。
(四)对“非攻”与“正义战争”的逻辑误解。
墨子主张“非攻”,反对以战争形式掠夺他国财产(《非攻下》),同时支持“诛暴”的正义战争,有观点认为这为“剥夺不义者财产”提供了依据,从而否定其私有财产保护立场。但墨子的“正义战争论”针对的是“攻伐无罪之国”的掠夺行为和“贼虐万民”的暴君统治,其核心是维护“义者”的正当权益,包括财产权。正如《公输》篇中墨子止楚攻宋的实践,本质上是用武力捍卫宋人的财产权,与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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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界的主流观点也认为墨家支持私有产权。
学界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墨家并非主张废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而是承认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墨家要求统治者与精英阶层限制私欲,节约公共开支,反对权贵“亏夺民财”,也体现了墨家对平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下面列举学界的几个代表性观点为例,并进行解读:
(一)侯外庐(中国思想史研究奠基人之一,《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 。侯外庐认为墨家代表了战国时期“国民阶级”(主要是小生产者、手工业者、自由农民)的利益。他们反对世袭贵族的特权和不劳而获,主张“赖其力者生”的劳动价值论。这实际上肯定了劳动者通过自身劳动获取和拥有私有财产的正当性。
解读:墨家未必主张劳动价值论,因为墨家不但承认脑力劳动和知识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意义,也认为交换产生价值(交相利)。但墨家的确批判权贵依靠垄断公权力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私有财产)。墨家并非反对私有财产本身,他们要求的是更公平的私有财产获取和保有制度,以及国家(统治者)在税收国库开支上向平民倾斜,以维护平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墨家的节用、非乐、非攻都是为了保护平民的财产和生命权。
(二)萧公权(著名政治思想史家,《中国政治思想史》)。萧公权指出,墨家政治经济思想的核心是“利”字,但这个“利”是“公利”,是“天下之大利”。为了实现公利,墨家主张:统治者“节用”:减少自身消费,将资源用于民生。“非攻”:避免战争消耗和破坏社会财富(包括私有财产)。“尚贤”: 让有才能的人管理公共事务,提高效率。
解读: 萧公权虽然认为墨家提倡“公利”,但也强调墨家的重心在于:通过限制统治者的消费和权力滥用(而非废除私有制)来保障和发展社会整体利益(其中包含平民的私有财产)。墨家并未提出将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公有、实行计划经济的构想。
(三)李泽厚(著名哲学家,《中国古代思想史论》)。李泽厚认为墨家思想具有强烈的功利主义和平民主义色彩。墨家关注的是“小生产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他们要求统治者“节用”、“非乐”、“非攻”,核心目的是保护小生产者脆弱的私有财产(如粮食、工具、房屋)不被过度的赋税、徭役、战争所剥夺或毁灭。
解读:墨家对“私有财产”的态度是保护性的而非否定性的,尤其保护的是平民的私有财产。他们反对的是上层对下层私有财产的侵夺(“亏夺民衣食之财”)和不必要的消耗。
(四)冯友兰(著名哲学家,《中国哲学史》)。冯友兰指出墨家经济思想的核心是“节用”。他分析《节用》篇,认为墨家主张一切器用以满足基本实用需求为标准,反对任何形式的装饰和铺张。其目的是为了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国家富,财用足”)和保障民生。
解读:虽然冯友兰的解读可能容易让人觉得墨家节用经济思想是否简而难遵(清教徒和企业家精神同样简而难遵),但即使他也认为墨家关注的是消费的合理性和社会财富的积累与公共支出的公平性,而非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有化。墨家“节流”思想是为了更好地“开源”和“利民”,这建立在承认私有财产积累(人给家足)合理性的基础上,这一点没有异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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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点结论
(一)通过对墨子原典的系统梳理和思想辨析可以明确,墨家不仅支持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更构建了一套包含伦理谴责、法律惩治、制度保障和价值认同的完整体系。墨家反对的是“亏人自利”的财产侵犯行为、权贵世袭的不义产权和统治者的横征暴敛,而非正当的私有财产本身。所谓“墨家主张公有制”的观点,是对“兼爱”“尚同”等思想的片面解读,混淆了“反对不义占有”与“否定私有产权”的界限。墨子及墨家学派的财产思想,本质上是对平民正当权益的维护,其强调的“取之有道”“产权界限”“互利自愿”等原则,不仅在先秦思想中独具特色,更对当代产权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二)墨家思想深刻反映了战国时期工商阶层对生存权、财产权和发展权的诉求。他们强烈维护正当的私有财产权,尤其致力于保护平民的私有财产不被统治阶层的奢靡、战争和不公制度所侵害。对于国家通过税收得来的公共财富,墨家要求的是更公平地支配和更有效利用(节用),而非废除私有制、实行全面的公有制。将墨家思想等同于“主张公有制、否定私有财产”是一种过于简单化且偏离其文本核心和时代背景的误解。
(三)墨家明确提出“赖其力者生(主)”,肯定了人们通过自身努力获取和拥有私有财产的天然权利。认识到了有恒产者才能自主,也就是认识到了财产对于人们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性意义。这是墨家保护私有财产思想的重要基石。墨家猛烈抨击的对象,是统治阶层和贵族利用特权过度占有、奢侈消耗社会财富(这些财富本质上是民众所创造的),以及战争暴力、厚葬制度、等级礼乐制度下靡靡之音等行为,对平民私有财产的破坏和剥夺(“亏夺民衣食之财”)。基于此,“非攻”、“非乐”、“节葬”等主张,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平民的私有财产不被无谓的战争消耗、贵族奢侈享乐和繁复的丧葬仪式所侵夺或破坏。墨家甚至主张积极防御战争以保护家园(私有财产)。
(四)“尚同”不等于公有制,而是主张建立社会底线规则,严格依据法仪来治理国家。底线规则的建立和执行,有利于普遍的社会协作。“兼爱”也不等同于公有制下的大公无私,墨家兼爱强调的是每一个人的正当的基本经济权利和基本政治权利都应该获得尊重,墨家并不主张财产公有。墨家的经济主张核心“节用”,即使理解为消费节制主义,也与生产资料公有制无关。实际上墨家在节用之外还提倡“兴利”,也即将资源用于积累资本、发展生产、保障民生(“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家的确希望实现“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的理想状态。但即使理解为一种强烈的税收公平和社会福利,也不等同于主张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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