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128: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④债务人的权利非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
实践中,代位权诉讼的主债权往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只是在无法受偿时另行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仅仅有初步证据证明次债务存在,但具体数额不清,甚至存在法定或约定抗辩事由时,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认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原则上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件,法院应当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其一,从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代位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债务人怠于行使次债权时如何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问题,司法审判的出发点仍是尽可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门槛。如果行使代位权需要以次债权确定为前提,在债务人怠于确定次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法行使代位权,则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将完全落空。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形,一些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用小额债权试图撬动大额债权,如在建设工程价款到期未结算时,一个小额民间借贷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介入到他人合同关系,要求审理一个繁杂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则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难谓合理。
其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民法典》第535条规定行使代位权要求次债权到期,但该条未规定次债权必须确定。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因此,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此举并不会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也不影响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基于上述理解,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首先,基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应当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有关事实应当在审理中一并查清。
其次,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且怠于行使的初步证据,至于次债务人提出的抗辩是否成立,则是在代位权诉讼中予以解决的问题。
最后,法院不应当在次债权债务金额不明确的情形下简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即根据证据规则审查相关证据,查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债权具体数额等,从而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到期债权进行判断。
【观点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任明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部分法律问题解析 | 衡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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