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迪公司”)负责人在给中央第十五巡视组举报信中称,“西安中院一纸判决,给企业造成700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有失公允的判决,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有重大利益输送行为!”
西安中院
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验收使用被指拖欠工程款2.1亿元
2012年8月23日,西安世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融公司”)与海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世融公司将融嘉轩(郭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发包给海洲公司施工。
世融嘉轩项目
2013年10月24日,世融公司与海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对世融嘉轩(郭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工程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7月26日,因开发顺序调整,世融公司与海洲公司签订《世融嘉轩二期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一》,对世融嘉轩(郭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16#、1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世融嘉轩(郭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16#、18#楼及地下库工程正在施工过程中,其余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均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世融公司使用,海洲公司已完工程造价8.5亿多元,世融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4亿多元,未支付工程款本金为2.1亿元。
2020年2月28日,世融公司向海洲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海洲公司就世融嘉轩(郭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16#、1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世融公司安排大量保安人员抢占了项目工地。
2020年3月7日,世融公司向海洲公司发出《撤场通知书》,要求海洲公司将存放在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全部撤离施工现场,意图另行安排施工单位施工。
2020年3月18日,万迪公司与海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海洲公司最终确认将对世融公司享有的世融嘉轩(郭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万迪公司,债权金额为2.1亿元。
2020年3月20日,海洲公司通知世融公司向万迪公司履行债务不成。3月30日,以世融公司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拒不支付,万迪公司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其主要诉求:1、世融公司支付万迪公司余下工程款本金约2.1亿元及利息;2、万迪公司对世融嘉轩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西安中院民四庭一纸“情况说明”,万迪公司4258万元没了
诉讼中,双方对案涉工程造价难以达成一致,西安中院委托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作出陕融威工鉴字[2022]第018号鉴定意见书。
万迪公司与世融公司对鉴定意见书均提出了异议,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并先后多次书面答复、世融公司的异议。最终鉴定意见:工程总造价74241.98万元。其中可确定工程造价74219.69万元,不可确定工程造价为897.62万元。
对陕融威工鉴字【2022】第018号鉴定报告异议答复及补充调整
2022年6月26日,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鉴定报告异议答复补充调整中称,工程总造价为75057.65万元。其中可确定工程造价为74075.62万元;不可确定工程造价为982.03万元。并且针对工程造价未下浮问题中强调,合同条款涉及的下浮仅适用于进度款,与工程造价无关。鉴定报告不对造价下浮,无误。
另外,与世融公司针对鉴定意见主要争议中,可确定工程价款一、二期土建安装部分(除18#楼及地库),按双方认可的计价方式是否应作结算下浮处理,世融公司认为应当下浮处理,并主张预估核减金额为3250.50万元。
随后,西安中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案号为(2020)陕01民初267号判决书,判决书称,西安中院按照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不同施工范围的工程造价,并依据约定的下浮率综合计算下浮部门工程造价是一期工程造价下浮3460万元、二期工程造价下浮799万元,合计4259万元,称“该部分工程造价应当从工程总造价扣减”。
万迪公司负责人称,“退一步讲,世融公司主张对造价下浮预估的核减金额为3250.5万元,而张鹏法官直接下浮4259万元,直接多出了1008.5万元。还不经过当事人质证,剥夺当事人质证的权利。这又是出于何种目的?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是否存在重大利益输送行为,希望上级部门能够严肃查处,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工程造价是否下浮,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按比例下浮,目的是为了防止进度款超付。张鹏法官在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前后四次回复按结算造价不应该下浮的前提下,居然毫无理由不采纳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而执意裁定下浮,这是谁给了他这么大的权力?这完全属于程序违法”万迪公司负责人称。
西安中院民四庭出具“情况说明”
万迪公司负责人称,“本案在陕西高院二审时,莫名其妙被扣减工程款4259万元,还不知道减扣金额从何而来?一直到案后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时才惊奇的发现,西安中院法官张鹏以民四庭名义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下浮造价工程合计4259万元,签名只有张鹏法院和书记员汪靖超签名,另外两位法官(岳新文、王珂)均没有参与签字”。
就这样,一纸情况说明,万迪公司4259万元就这么没了。
一个法官权力多大?“酌情考虑”就是1000万元违约赔偿
另外,在案涉工程的工期,西安中院认可世融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受天气、疫情等多种客观因素影响,并且世融公司也未举证其实际损失,更未提起反诉。
万迪公司负责人称,“张鹏法官“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让海州公司应承担1000万元的违约金。从这一点就可以看的出来,一个法官的权力到底有多大。要是心情不好的话,是不是要几千万乃至上亿元”?
“这么大的项目,施工企业要组织多少农民工才能给干起来?加上这又是住宅项目,利润微薄,干下来本就挣不了几个钱,不能动不动就是论千万的处罚。”万迪公司负责人说。
作为一个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理应查清事实与施工合同签订违约责任的目的,理清工期的来龙去脉,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延误,又是谁的责任,产生多少损失,而不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意识拍脑瓜决定。如此动不动就让海州公司“酌情”承担1000万元的违约赔偿,这样很容易让人走向极端,给社会带来不安因素。
会议纪要载明水电费结算,法官按甲供材料让施工方承担1962万元
万迪公司负责人说,“关于案涉工程水电费的确认,自古以来就是施工成本的组成部分,同时在2017年8月18日双方《会议纪要》中也载明了水电费问题按结算书中的量调差价,水电费打8.8折”。
然而,判决书称,该条款的前提是双方认可海州公司单方制作的竣工结算书,但是双方对于海州公司单方制作的竣工结算书并未达成一致,因此水电费的承担不适用该纪要条款。针对本案世融公司分别与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支付水费、电费的凭证,虽不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反驳,因此西安中院按照鉴定意见确认案涉工程水电费为1962多万元。
万迪公司负责人说,“张鹏法官竟然明目张胆主张按世融公司的意见作为甲供材料去处理,合同根本就没有约定水电费是甲供材。这完全是一个不看事实依据的法官,仅此一项就给造成1000多万元的损失”。
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延付超三个月按银行利率双倍计算,张鹏法官只字不提
2013年10月24日,世融公司与海州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双方约定“因进度款支付延误超过二个月后,应付款按银行当期利率计算。如延误支付超过三个月按银行当期利率双倍计算。”
没想到判决书显示,支付工程款为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万迪公司负责人称,“张鹏法官对于对于提出的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双倍计算只字不提,这明显有失公允,并且拖欠工程款数目之大,时间较长,明显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
万迪公司负责人还在举报信中称,“张鹏法官一系列的操作,给企业造成700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有失公允的判决,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有重大利益输送行为!”
优化营商环境大背景下,民营企业理应享有平等、公正的法治环境。然而,万迪公司、海州公司等民营企业遭遇的一些列诉讼足以看到一个地方的法治环境。该案的最终解决不仅关乎民营企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司法公正、营商环境的改善和社会的法治进步。
同时,也呼吁有关部门的领导对此案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和重审,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义,让人们对司法制度充满信心。(作者: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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