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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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通常指建设工程的业主,是建设工程的发起者与最终受益者。而总包人,即总承包人,是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负责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的主体。实际施工人则是指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以及借用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等。
该司法解释条款构建了实际施工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但对于总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责任连接,缺乏直接的、明确的规定。
那么, 总包人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许金斌、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工程施工总承包人不属于发包人范畴,不应依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只有发包人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院认为,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天恒基公司与蒋小红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蒋小红与许金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均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审认定正确。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汇龙天华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天恒基公司,天恒基公司将工程转给蒋小红内部承包,蒋小红又将部分工程转给许金斌施工。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许金斌将汇龙天华公司、天恒基公司与蒋小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二审法院认定蒋小红作为违法分包人,汇龙天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判决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妥。
天恒基公司作为承包人,其与许金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许金斌无法依照合同主张案涉工程款及利息,二审法院免除天恒基公司的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依据。
周军律师提醒,由该案例可知,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总包人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包人承担超出其合同约定范围的义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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